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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潭政综〔2016〕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为持续促进全区工业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稳定增长措施的通知》的基础上,现就促进工业企业稳定增长措施补充通知如下:

一、鼓励新建投产企业上规模。对2016年新建投产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销售产值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分档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二、鼓励制造业企业扩能增产。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016年度销售产值增量按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及以上分档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

三、扩大增产增效用电奖励。对2016年季度用电量达300万千瓦时及以上且产值、用电均增长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用电增长5%以下、5%及以上分档给予用电增量部分每千瓦时0.05元、0.10元奖励,单家企业单季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季度奖励低于1000元的不予奖励,符合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增产增效用电奖励条件的企业不重复奖励。

企业所需奖励资金南平市级财政给予三分之一补助,剩下三分之二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本补充通知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