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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北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北镇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水政〔2016〕142号水北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北镇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村、镇直各有关单位:《水北镇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北镇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0日水北镇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精神,按照《中共邵武市委办公室邵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委办发34号文件的通知》邵委办发16号要求,遵照“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民间习惯”的原则,结合水北镇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范围: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以及有公函的来访人员。第二章 接待分工

1、本镇范围内发生的接待统一由镇党政办公室牵头协调并承办,相关部门参加,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指挥。

2、在我镇召开的业务性培训或单项会议,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镇党政办公室配合;综合性会议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大型活动、集中培训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3、招商引资接待由对口镇直部门负责。

4、外事活动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坚持友好对待、务实节俭,由镇党政办负责,相关部门配合。5、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本镇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全镇各村公务接待工作。第三章 接待陪同

1、厅级及以上接待按市委、市政府邵委办发〔2015〕16号要求执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接待,陪同的镇领导不超过2人;其他市级接待由镇相关班子领导或分管领导1人陪同。

2、科级接待主要由对口镇直部门负责人1人陪同,涉及多个部门的,只由1位主要的分管领导陪同。

3、在我镇召开的全市及以上会议、培训,原则上由镇分管领导参会、陪同,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酌情参加会议或陪餐一次,参加用餐人员原则上安排至科级以上。

4、重要客商和重要团队的陪同领导,由对口镇直部门提出建议方案,经相关分管领导阅批,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5、外县来宾原则上由对口镇直部门安排陪餐一次,特殊情况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1名镇领导出面陪餐一次。6、尽量减少公务接待陪同人员,原则上同级镇领导不安排重复陪同。第四章 迎送安排

1、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国道、车站、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2、陪同领导在临时住地或调研点等候。对接部门应当做好引导工作,在就近的高速公路互通路口或国省道口,安排工作人员和引导车,负责引导来宾到临时住地或点上调研。第五章 用餐安排

1、标准:省部级接待120--150元/天/人;厅级接待100--120元/天/人;县处级接待80--100元/天/人;科级及以下人员接待80元/天/人以内。

村级等到镇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一般不接待,确有需要的,可安排在指定地点用餐,30元/人/餐。

2、原则上一批来宾陪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陪餐标准:省部级接待120--150元/人/餐;厅级接待100--120元/人/餐;县处级接待80--100元/人/餐;科级及以下人员接待80元/人/餐以内。用餐安排工作餐,菜肴以地方菜、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馆场所。第六章 住宿安排

1、接待住宿应该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2、住宿用房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级安排单间,处级安排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安排一个标准间,该档出差人员按性别划分逢奇数的,允许单人安排一个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七章 车辆保障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1、来客到我镇调研、检查、指导和考察,有自带车辆的,镇政府只安排1部车辆引导和陪同;未自带车辆的,由党政办公室统一派车接送,引导和陪同人员控制在1部车以内。2、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有警卫任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第八章 费用结付

1、等级接待按照省上规定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来宾按财政部规定的出差标准交纳住宿费用,本省来宾,本市出差人员按省市的财政报销标准交纳住宿费用。

2、来宾的伙食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交纳,杂务费由来宾自理,省外来宾的住宿费用自理。

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4、费用结付采用银行转帐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章 注意事项

1、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包括:上级下达任务的通知,相关部门发来的公函,本市重要来宾呈报表,来宾电话记录呈办件的审批件。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制作规范格式的《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派餐单》,由相关负责人领取并填报。

2、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3、严禁同城接待用餐、相互吃请。驻地在同一乡镇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市域范围内,不得在上级单位所在地,用公款宴请上级单位工作人员。本细则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水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