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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了在新形势下更加有效地吸引外资,提高古田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外商投资开发食用菌、水果、蔬菜、肉食品、水产品、石材、竹木制品、鞋业、制药业等,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扶持;第六至第十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扶持50%。

  第二条 外商投资开发公路、桥梁、电站、人饮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七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部扶持;第八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所得税,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财政部门扶持50%。

  第三条 外商投资开发淡水养殖项目,除享受第一条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所缴纳的特产税扶持50%的优惠。

  第四条 外商投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用于建设生产性项目,以及外商举办教育、文化、卫生、科学技术等社会公益事业,经批准可以无偿提供土地(地面物、青苗赔偿除外),经营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免收地方收入的各项土地配套费用。

  第五条 鼓励外商参与旧城改建,兴建普通住宅项目,除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减免用地教育附加费、城市配套费的优惠。

  第六条 鼓励外商投资古田旅游重点产业,加速旅游资源开发,促进翠屏湖、水口、黄田等成为古田特色和产业意义的休闲、旅游胜地,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可享受(1)土地使用权期40年;(2)土地税费除上级政府收取的由开发商负责外,属于县级税收的一律先征后扶持;(3)地价可酌情适当收取或免收;(4)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电价参照城区服务业用电价格。

  第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的所得税,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

  第八条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产品出口和拓展国内市场,凡年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出口创汇所需资金由有关银行优先列入贷款计划给予支持。

  第九条 鼓励外商通过合资、合作改造和收购、租赁我县国有工业企业。(1)凡与我县国有工业企业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中方现有厂房、公用设施、土地等可按现行资产评估下降10-30%作为股份入股。(2)凡外商在我县境内购买国有老企业,原有企业所拥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审批可作价转让。厂房、设备、公用设施等经国内资产评估单位按现行资产评估下降10-30%出让,外方重新再转让,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让交易手续。

  第十条 外商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对我县经济发展有特殊作用的项目,将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气、交通运输和通讯,有关部门将给予及时和充分的供应,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在住宿、就医、购物、娱乐、子女就学、乘车等方面的付费标准与本县居民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 凡引荐外商前来投资,单项外方出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项目足额到资后,凭古田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按外商实际到资额的0.2%,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引荐者招商奖励金。

  第十三条 凡外商、港、澳、台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华侨在我县举办的企业免交水、电增容费、配套费。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