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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精神,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将新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保”)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坚持社会保险“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我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广大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区广大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凡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共20档。参保对象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和省、市调整情况,结合我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可对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社区自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以及丧葬补助金等。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增加5元,选择1000~2000元的档次,政府补贴均为每人每年75元。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60周岁,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前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部分政府给予相应缴费补贴。政府补贴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

  对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非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城乡重度残疾人、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缴费档次标准(100元)养老保险费;对于2012年前已参加城居保的低保户,经民政部门确认身份,政府为其代缴50%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200元)养老保险费;对于2012年前已参加城居保的重度残疾人,经残联确认身份,政府为其全额代缴最低缴费档次标准(200元)养老保险费。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

  对农村45~59周岁的二女扎和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城镇45~59周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区财政也相应增加10元缴费补贴。

  农村45周岁以下,已落实二女结扎的结扎方和生育一孩后实施绝育措施的夫妻,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为其再增加10元补贴。

  以上特殊群体享受多种倾斜政策的人员,符合多种条件的,不能重复享受,只能就高享受一项政策待遇。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补助资金由省级以上财政承担;对市、区政府确定提高部分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建立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目前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从2012年10月1日起,按市政府规定要求分两次调整,现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已提高至8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或移居国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部分外,可以依法继承或给予退回。

  (3)建立丧葬金补助机制。参保对象在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丧葬金补助金标准是按其身故时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计算(不含“长缴多得”增发基础养老金待遇)。此项制度从2012年10月始实行,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具有本地户籍且年满60周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力参保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高龄职工老年生活保障金的。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若中断缴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允许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保制度合并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其补办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

  为引导适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多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即,参保对象年满60周岁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时,根据个人的缴费年限增发基础养老金待遇。(1)缴费在15年(含15年)以内的,每缴费一年,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1元;(2)缴费超过15年的(即从第16年开始),每增加缴费一年,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2元。此项制度从2012年10月始实行,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八、待遇调整

  在国家和省、市调整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区经济发展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及物价指数变化情况,作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区政府确定并公布。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现阶段城乡居民保基金实行区级管理。

  十、基金监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镇、街道、村(社区)要整合现有城乡社会资源,加强城乡居民保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加强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明确城乡居民保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各级政府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根据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量,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或奖励经费。城乡居民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从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执行。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的规定贯彻执行。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15号)执行。16~59周岁符合城乡居民保参保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应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政府相应补贴和集体补助,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条件,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原已享受的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在审核低保、五保资格时,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城乡居民保制度与老农保的衔接,按照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老农保与新农保衔接过渡等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288号)和《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推进过程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闽人社文〔2011〕2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深入宣传城乡居民保政策。组织各方力量深入基层,走村串户,宣传党和政府的惠农政策,使城乡居民保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适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推动城乡居民保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成立区城乡居民保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城乡保工作。

  (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保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建立城乡居民保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其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逐级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切实抓好城乡居民保工作。

  (三)各司其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乡居民保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城乡居民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部署、实施、监督、检查各地城乡居民保工作,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成员单位对城乡居民保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补贴政策,落实省级、市级财政对我区城乡参保居民的财政补贴资金,加强对城乡居民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城乡居民保保费征收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实施审计监督;区民政局配合研究农村缴费困难群体参保补贴政策,负责每年提供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名单和相关证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研究、协调制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优惠政策,鼓励计生对象参保,每年提供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的对象、二女结扎夫妻、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等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区残联负责研究重度残疾人参保的优惠政策,提供每年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鼓励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保;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镇、街道按照要求切实抓好城乡保各项工作。

  本办法自2014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若与《新罗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实施办法》(龙新政综〔2010〕415号)、《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龙政综〔2011〕229号)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