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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不断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南政综〔2012〕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推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市正处于加快海西经济强市建设、打造福地邵武的关键时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资本市场在筹集资金、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一批优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为邵武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

  邵武市域内符合以下四项条件的企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原则,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一)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设立、运作,现代企业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业突出,自主创新型及成长性较好企业。

  (三)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如暂不具备上述第三、四条条件,但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潜力大的企业,经市上市办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也可确定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扶持

  (一)设立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设立“邵武市企业上市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凡达到上市扶持条件的企业,除享受省、南平市有关扶持政策外,我市再予以以下补助和奖励。

  1.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继承原企业资产、业务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30万元补助。

  2.企业上市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经受理后给予50万元补助。

  3.企业挂牌上市后,给予推动企业上市有功单位和人员20万元奖励。

  4.重奖率先上市企业。凡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前两家企业,除享受省和南平市出台的奖励扶持政策外,我市另给予一次性重奖第一家上市企业500万元,第二家上市企业300万元,奖励给推动企业上市的有功人员。

  (二)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为真实体现前一年企业盈利水平,企业自查自纠、自行补报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用于补助企业改制上市费用,其中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50%,企业上市后兑现50%。

  (三)上市后备企业因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其税款全部缴纳后,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其中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50%,企业上市后兑现50%。

  (四)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增值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其中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50%,企业上市后兑现50%。

  (五)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因企业非主观原因审查未通过的,上述二、三、四条款涉及的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额扶持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六)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报省监管局列入辅导备案的三年内,股东分红所得税及新增企业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用于补助企业改制上市费用。一旦企业上市后,该项政策自动停止执行。

  (七)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时,市发改、财政、公安、住建、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依法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费用。

  (八)企业上市后,在邵武经济开发区内,按基准地价为上市公司提供15亩工业用地,用于配套建设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等项目,或按基准地价提供15亩商业用地,用于上市公司总部和研发平台建设。

  (九)对与邵武市域外企业联合上市的本市企业,如企业在上市时所占发行人总权益比例高于51%或将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募股的70%及以上募集资金投于邵武境内的企业,可全额享受本政策奖励。

  (十)企业在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将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境内并在本市纳税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全额享受本政策奖励。

  (十一)企业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国家商务部2006第10号令)、《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7〕106号)要求,规范运作,赴境外上市并在本市进行返程投资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可参照享受本政策。

  四、加大上市后备企业融资扶持

  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进入“新三板”(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额10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补助。

  五、其它事项

  (一)本《实施意见》中对企业改制上市给予资金补助及奖励的兑现程序: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向市上市办提出申请,经核实同意后,报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市财政予以拨付。

  (二)本《实施意见》有效期暂定五年。

  (三)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邵武市委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邵委〔2010〕51号)中鼓励企业上市的有关条款同时废止。

  (四)本《实施意见》由市企业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