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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农村土地整治旧村复垦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强化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切实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推进旧村复垦,充分发挥增减挂钩政策效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增减挂钩的补充意见》(闽政办〔2011〕19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旧村复垦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将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市里成立由国土、发改、财政、农业、监察、审计、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县(市、区)应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各县(市)要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机构,充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具体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旧村复垦日常工作。

  (二)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各级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要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及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摸清耕地后备资源,建立项目数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有效整合国土、农业、水利、烟草等方面资金,统一规划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烟田改造、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灌溉及堤防建设等项目,打造高优农业、观光农业项目,发挥规模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广泛宣传,形成共识。要通过媒体宣传及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旧村复垦综合示范点建设等途径广泛宣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旧村复垦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引导群众支持项目建设,参与项目实施,共同做好补充耕地工作。

  二、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强化项目监督管理

  (一)适当提高项目补助标准。市、县(市、区)两级应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将省级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以及市、县级提取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交易费等项资金统筹使用,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同时综合考虑我市当前自然条件、经济条件及基础设施现状等因素,适当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补助标准。土地整理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按建设规模最高标准提高为3000元/亩,土地开发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按建设规模最高标准提高为7200元/亩(水田)、3600元/亩(旱地),土地复垦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按建设规模最高标准提高为4800元/亩,县级耕地开发项目市级补助资金按新增耕地面积标准提高为1200元/亩,项目资金超出市级补助资金标准部分由县(市、区)自筹。

  (二)加强项目申报立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群众意愿、自然条件、生态环境状况、新增耕地潜力等因素,严格项目立项审查,科学选择申报项目,合理确定项目规模。各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项目立项及验收后应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汇总,避免造成重复立项、重复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和100亩以上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立项审批;100亩以下的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审批。

  (三)严格项目设计预算审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程建设标准,加大农田平整和冷烂田改造的力度及投资比重,突出耕地质量、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做好项目设计审查。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组织开展项目投资预算审核,严把项目投资审批关。要建立项目设计预算征询听证制度和专家会审制度,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四)规范项目工程监督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资金县级报帐制、竣工决算审计制等基本管理制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全程跟踪管理,建立项目稽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项目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要按照“谁立项、谁验收”原则,对照设计标准对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进行全面验收,严格把好项目验收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应及时将立项、实施、验收阶段的信息向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报备,取得新增耕地配号。

  (五)强化项目后续经营管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就土地权属、新增耕地面积、农业基础设施等与土地使用者办理移交使用手续。农业部门负责项目后期管护的监督指导,改良土壤质量,推广高优农业、现代农业生产。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耕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加强日常管理,依法处理破坏耕地及农业设施行为。项目验收后,设区市、县(市)、乡(镇)可按项目规模配套安排后期管护费。积极促进项目流转经营与综合利用,多渠道提高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维护好农民利益。

  (六)落实项目管理共同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业主具体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质量进度控制、资金拨付审查、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协调解决等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强化监管,严格补充耕地指标形成、调剂、考核和使用管理,并会同农业部门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监管,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批复项目投资预算、竣工决算,督促各地落实专项资金预算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要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奖励的具体办法,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大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力度,防止侵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七)建立指标储备调剂交易制度。建立市级补充耕地指标储备调剂交易制度,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全市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组织本市范围跨县(市、区)之间的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和协调组织与外地市之间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交易产生的收益扣除开发成本后,可安排用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工作经费。本市范围跨县(市、区)之间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不低于7200元/亩;与外地市之间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费用按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八)健全考核奖惩机制。要建立奖惩并举的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每年由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进行评比。根据评比结果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从省级年度切块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以及对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进度快,工程质量好的项目业主进行奖励。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考核以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取得配号的新增耕地数为准。超额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超额数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或实行有偿转让。对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市、区),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受理其下一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

  三、鼓励旧村复垦,实现滚动管理

  (一)鼓励开展旧村复垦。对已经纳入“造福工程”项目,且具备旧村复垦条件的,鼓励开展旧村复垦。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拟定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指标纳入全省指标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县域内使用的指标有偿使用费最低标准按城市土地等别确定,最低等别的不低于10万元/亩,跨县(市、区)调剂指标的按不高于30万元/亩支付指标有偿使用费。调剂交易指标有偿使用费到帐后,旧村复垦费用按1.8万元/亩的补助标准划入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户,严格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南政综〔2011〕256号)的规定执行。旧村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以确保旧村复垦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新增耕地质量。

  (二)实行项目滚动管理。旧村复垦项目按县(市、区)进行总量调控,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滚动管理。县(市、区)实施项目总规模超过1000亩,且未完成的,不再批准新增项目。每个乡(镇)原则上只批准一个项目,对已批准一个以上项目且未动工建设的,不再批准新增项目。

  (三)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所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旧村复垦项目进度,确保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一年内完成复垦。项目增减挂钩指标核定后三个月内,县(市、区)要落实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挂钩项目,并确保增减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全部到位,对超过三个月未使用的指标,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全市范围统一调配使用。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限时开工;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项目并收回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时所获得的全部资金,同时调剂本辖区内其他旧村复垦项目等量部分的增减挂钩指标进行抵扣;本辖区内无法调剂的,差额部分可通过跨行政区域有偿调剂进行抵扣。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 耕地 复垦△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