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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招商引资

  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南经贸[2010]综65号

  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各县(市、区)经贸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闽北经济开发区、南平工业园区、南平荣华山产业组团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加快做大做强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经研究,现就促进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入园项目审核

  1、入园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入驻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的企业必须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且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同时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安全要求。优先鼓励发展现代光伏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和新医药产业、新材料、新能源、机械(装备)制造业、食品加工产业等。

  2、加强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和规模审核。入园企业用地控制指标不低于《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源〔2008〕199号)的要求。入园企业投资额应在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二、加大财税奖励力度

  3、入园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合同后五年内,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50万元以上),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其中,500-1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250-50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购地款总额的30%;1000-2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500-100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购地款总额的50%; 2000-3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1000-200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购地款总额;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000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办法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购地款总额)外,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以上用于计算奖励的购地款,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规定的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购地款,超出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用地面积部分不予计算奖励。

  4、对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企业的土地供应、政府扶持等需求进行专题研究,给予更大的优惠。

  5、加大对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实行“以商补工”的扶持政策。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投资开发的工业用地、商住用地,其土地出让收益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其工业用地项目,如开发成本大于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免提政府土地收益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其商住用地在工业园区未收回开发成本之前,免提政府土地收益金。

  三、鼓励引进“飞地”项目

  6、鼓励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所在地以外其它县(市、区)引资项目落地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飞地”项目税收地方所得分成比例为:南平市9%,园区所在地县(市、区)11%,引资县(市、区)80%。

  7、南平市辖区内企业整体搬迁或异地改造入驻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的,以实施整体搬迁或异地改造前一年税收地方所得为基数,基数内的税收按原财税体制分成,超基数部分按园区税收分成体制执行。

  四、奖励引资有功人员

  8、对引进项目、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县处级及以上领导,负责招商引资的市直职能部门和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工作人员除外,以上三类人员的奖励政策另行研究制定)给予奖励,引进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金的1‰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6万元;对实际到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给予奖励10万元。

  本项奖励由引荐人和投资人,在企业与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签订合同时,向管委会报备确认;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经管委会审核后予以兑现。同一项目由多名引荐人引进的,只奖励引荐人中的首位引荐人或共同引荐人的唯一委托人。

  五、其他事项

  9、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应制定相应的约束处罚措施,对税收标准、投资强度、建设时限未达到入园承诺的企业,采取收回土地、没收押金、取消优惠等办法,确保工业园区利益不受损害,促进园区建设健康发展。

  10、本意见仅适用于市本级三大产业组团,各县(市、区)属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政策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11、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奖励资金从市本级和相关县(市、区)的税收分成中列支,由所在园区管委会负责兑现。

  12、本意见由南平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13、本意见自2010年7 月1 日起执行,试行三年,在此之前已经与三大产业组团管委会签订入园合同的,继续按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