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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永丰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老区优惠政策

  (一)福建原中央苏区参照执行西部政策。(摘自国发(2009)24号《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二)国发〔2012〕21号《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闽委(2011)30号《关于支持和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建设用地优惠

  (一)项目建设用地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出让土地。

  (二)为鼓励集约节约用地,企业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并建设两层以上工业厂房的,第二层厂房每平方米给予奖励20元人民币,每增加一层奖励标准每平方米增加10元。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或5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三、财税扶持优惠

  (一)企业在投产后的两年内,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属永丰新区财政净收益部分的5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奖励给企业。两年后,每亩税收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属永丰新区财政净收益部分的20%,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奖励给企业,期限为五年。

  (二)企业在投产后的五年内,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且年度纳税额达到合同约定的税收额时,当年土地使用税属永丰新区财政净收益部分,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奖励给企业。

  (三)对工业项目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贴息。其中: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贴息,年贴息额15万元以内;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年贴息额30万元以内;1亿元以上,年贴息额50万元以内。

  (四)对新上规模工业企业,奖励企业3万元,奖励乡镇或相应部门1万元。

  (五)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统计年报总产值按可比价计算增长30%以上,实际纳税地方所得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达标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

  (六)优先推荐入驻企业争取上级资金补助、享受优惠政策;协调金融部门为入驻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优先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信贷担保。

  四、技术创新优惠

  (一)入驻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惠政策。

  (二)对被确认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与企业主营业务方向一致的,每项奖励2万元。同一专利向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的不重复奖励。

  (四)对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验中心、实验室并获得国家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国家人事部核准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品牌培育优惠

  (一)对首次获得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在永丰新区范围内的实施工程获得中国建筑“鲁班奖”的承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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