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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办法的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建瓯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办法

  为贯彻落实《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办法的通知》(南政综〔2013〕108号),推动全市工贸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对在建瓯市注册且正常经营,按章纳税的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2011年以来暂缓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2013年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实行“即征即奖”,奖励用于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和扩大先进技能等。

  当年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所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全额奖励;年纳税6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60%;年纳税30至60万元的企业,奖励30%;年纳税3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奖励;上述企业当年入库税收额不含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及增值税出口免抵额调库数,视同企业纳税额。

  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未达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淘汰类项目,不列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兑现

  (一)申报时间。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后,2011年以来暂缓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于2013年11月15日前向建瓯市财政局提出申报;2013年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于2013年12月25日前向建瓯市财政局申报。

  (二)申报材料。1、企业申请函,主要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纳税情况、开户银行账号、土地面积、联系方式等;2、市经贸局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证明;3、市环保局出具的达到环保要求的证明;4、市国税局、地税局出具的企业年度纳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证明。

  (三)审核与兑现。市财政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汇总整理,会同市地税局审核,分别于2013年11月30日、2014年1月31日前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

  三、其它

  (一)本办法计算奖励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包括补缴以前年度的税收。

  (二)已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我市其它涉及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再计算在内,不重复享受。

  (三)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仍计入乡镇(街道)地方公共财政收入范围,但年终体制结算时应剔除奖励给企业的资金后再参与分成。

  (四)本办法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