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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持续实施“突出工业、突破工业”战略,不断改善工业发展环境,优化工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规模扩张,推动我市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设立工业发展基金。专项用于扶持精细化工、林产加工、纺织三大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鼓励企业争创品牌、技术创新、节能降耗,扶持总部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和新上重点项目建设,对纳税大户和在服务工业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

  二、实施生产扶持奖励。

  (一)企业税收贡献奖励。1、对当年实现各项税收总额新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时由市政府授匾表彰。2、纳税企业全年实现缴纳的增值税(含企业增值税出口免抵调库)、企业所得税地方级财政收入以前三年实现的最高纳税额为基数,当年新增3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1)新增30-50万元(不含上限,下同)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2)新增5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3)新增100-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4)新增5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3、对驻邵中央、省、南平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奖励,继续按《邵武市贡献奖励基金管理办法》(邵委[2005]27号)执行。

  (二)鼓励引进大项目。

  1、入园企业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合同后五年内年平均每亩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化工类企业达到5万元、其他类企业3万元、高新技术类企业2万元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其中: 年纳税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250万元-500万元),奖励总额为企业实际购地款总额的30%; 年纳税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总额为企业实际购地款总额的50%;年纳税额2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购地款总额;年纳税额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2000万元以上),除按上述办法给予奖励外,另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上述用于计算奖励的购地款,经济开发区按每亩8万元、金塘园区按每亩5万元测算。

  2、对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重大产业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对企业的土地供应、政策扶持等进行专题研究,给予更大的优惠。

  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对本市企业改制上市给予资金补助,除南平市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100万元资金补助外,市政府安排100万元资金,在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继承原企业资产、业务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后给予30万元资金补助;上市成功后给予40万元资金奖励。企业可根据需要安排50%以内的奖励金,用于奖励争取上市工作的有功人员。

  (二)本市企业成功上市后,在邵武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按基准地价为上市公司提供15亩的工业用地,用于上市公司配套的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以及仓储物流项目建设,或按基准地价提供商业用地15亩,用于上市公司总部和研发平台建设。

  (三)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为真实体现前一年企业盈利水平,自查自纠、自行补报增加的、经税务部门认定后的企业所得税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用于补助企业改制上市费用,其中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5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50%。

  (四)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报省监管局列入辅导备案的三年内,企业新增所得税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全额用于补助企业改制上市费用。境外上市的本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补助时间从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三年。一旦企业上市后,该项政策自动停止实施。

  (五)对与邵武市区域外企业联合上市的本市企业,如果本市企业在上市时所占发行人总权益比例高于51%或将上市企业70%及以上IPO募集资金投入到邵武境内的企业,可控股权益比例全额享受政策奖励。

  (六)企业在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将公司注册地迁回邵武境内并在邵武纳税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全额享受政策奖励。

  四、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和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达到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并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对接项目、技术、资金和人才,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于提出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列为第一、第二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补助;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并承担主要起草工作(列前三位)的企业,每个项目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七、实施企业技改扩张扶持。对年产值2亿元以上且年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年产值5亿元以上且年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含企业增值税出口免抵调库)、企业所得税地方级收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新增部分分别按30%、40%予以奖励,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和技术创新等。

  八、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九、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可根据需要安排50%以内的奖励金用于奖励争创品牌工作中的有功人员。

  十、鼓励优化出口结构。扶持奖励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另行制定。

  十一、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总部或地区总部应具备下列并列条件:在邵武市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营销、结算、投资和研发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的资产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母公司已在国内投资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建设用地支持。

  1、由市政府根据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在邵武经济开发区规划总部经济区域,每年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并以办公用地性质,按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出让的挂牌起始价,面向总部企业挂牌出让,并免收属于我市批准权限并属我市财政收入的收费。

  2、我市行政区域外新引进总部企业,在邵武总部经济区建造自用办公大楼,以“三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每300万元为一个税档跨度,按每个税档跨度总部建设用地规模30亩以内,规划与之相应的建设规模开发地块,总部企业可根据承诺的税档申请地块,最高不超过120亩。总部企业获得挂牌出让的总部大楼用地必须在一年内动工兴建,满两年未动工或三年内未完工的依法予以收回。总部办公大楼只能用于企业办公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二)财政支持。

  1、享受建设用地支持的总部企业建造或购置自用办公大楼在实现或超过承诺的年度纳税税档时,对其“三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即所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6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50%给予奖励,600-1200万元的部分按60%给予奖励,超过1200万元按7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5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其在邵武总部经济区基建投资总额。

  2、除上述享受建设用地支持的总部企业外,对企业生产机构在域外而总部设在我市域内、且税收在我市缴纳的企业,不受总部条件的限制,从工业发展基金中按其新增税收市本级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

  十二、鼓励引进人才。对民营企业引进的非股东高级技术和高层管理人才,且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按同等额度给予奖励。

  十三、优先保障发展用地。对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用地要求,实行“一企一议”,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优先优惠安排。

  十四、设立突出贡献奖。对我市培育的新“五南”式企业,年产值达5亿元或年实缴税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企业”荣誉称号,其法定代表人可聘为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享受特邀列席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优先推荐参评各级劳动模范及其他先进荣誉表彰。

  十五、以上纳税额评定以实际入库税收为标准,除条款有规定的税种外,纳税额均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款不计入测算财政奖励的税收入库数。所有奖励实行就高不重复奖励,乡(镇)、街道出台更优惠奖励政策的,市政府不重复奖励;所有奖励涉及乡镇分成的,奖励金按乡镇分成比例由市乡两级共同承担。

  十六、对于当年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环保责任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本《意见》施行之前有关扶持工业发展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