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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做强产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市工业园区发展的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提升发展水平,努力将园区打造成为科学发展的示范区,产业发展的集聚地,工业发展的恒动力,经研究,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围绕海西绿色腹地战略定位,抓住闽北发展的战略机遇,先行先试,快速提升工业园区发展水平,使之成为产业集聚和工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坚持全市发展一盘棋,按照集中、集控、集约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加快省级园区及其它有条件园区的扩区升级,严格限制零星小型工业平台布点建设;加强园区功能区和产业布局规划,加快建设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工业园区,提升园区产业集中度和行业关联度,按照低碳、绿色、环保的要求,建设一批专业园、特色园和循环经济园。

  二、准入管理

  2、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由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布局并组织实施。

  加强对新办工业园区的审核审查,成立市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联合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审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政府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外经贸局、环保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全市工业园区新、扩建项目的审查工作,统筹协调园区建设发展相关事宜。市联审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挂靠市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机构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园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协调、项目审核等相关工作。

  实行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情况定期报送制度,由市级产业组团管委会和各县(市、区)负责园区工作的相关机构按月填报工业园区相关报表,汇总上报市园区办。

  3、新建工业园区及现有工业园区新建产业组团,连片开发面积少于2000亩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连片开发面积大于2000亩的,分别由县(市、区)政府和市级产业组团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联审小组审定后按有关程序报批。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园区建设整体规划;(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园区主体工业区及生活、商贸、物流、教育、卫生、商务等配套功能区建设规划;(4)园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入园企业基本条件;(5)招商引资政策;(6)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环保设施建设计划。

  对未建工业园区的乡(镇),各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制定 “飞地”政策等办法,支持其发展工业。

  4、除矿产品粗加工、发电、供热供气等因生产条件必须就近落地的项目以外,其它新上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园区外不再单独供地,若确需在园区外落地的,必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按个案处理,并报市园区办备案。

  三、整合提升

  5、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辖区内小型工业平台(连片开发面积小于2000亩)的清理整合工作(详见附件),并于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小型工业平台清理整合工作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产业发展和集聚具备一定基础、地理交通条件较好的工业园区,可以通过扩区升级,达到本实施意见条件的允许保留,并按本实施意见第3条的规定办理;其它不具备扩区升级且达不到本实施意见条件的要停止开发建设。

  6、支持南平工业园区、闽北经济开发区、荣华山产业组团、邵武经济开发区、建瓯工业园区、浦城工业园区、光泽工业园区等现有工业园区扩区升级,支持延平、顺昌、松溪、政和申报省级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大规模,增强实力,提升水平,实现每一个县(市、区)都有一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的目标。

  7、按照专业化布局、功能化开发、循环式设计、园林化打造、多元化投资、多样式招商的模式,导入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理念,规划建设一批专业园、特色园、循环经济园和生态工业园等。要充分利用当地条件逐步建立并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延平炉下机械制造、邵武金塘循环经济、建瓯笋竹、闽北经济开发区林产工贸和生物产业等一批专业园;加强南台产业深度对接,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台商投资集中区或台商投资园;对接武夷山省级物联网示范区建设,依托武夷创意产业园,规划建设物联网专业园区。

  8、武夷山仙店工业园区要调整升级园区内产业结构,按照绿色、生态且符合武夷山“双世遗”形象的要求,通过“腾笼换鸟”二次招商,逐步将竹木粗加工等企业置换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环保要求的其它类型企业,改变园区的整体形象。

  9、鼓励产业基础较好、服务体系较完善的工业园区按照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要求,提高集约化程度和产业规模化水平,延伸和完善产业链,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创建3个以上产值超100亿元、税收超亿元的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争创国家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对获得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工业园区,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四、科学规划

  10、要按照布局合理、产业配套、设施完善的要求,高起点编制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主工业区、小企业孵化区、生活区、物流商贸区、中央商务区及文化教育区等各功能分区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报市联审小组备案后实施。

  11、积极推进工业园区、产业组团和城镇建设同步协调发展,依托城镇综合服务功能,为园区发展提供配套服务。工业园区规划应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不再批准建设工业园区。

  12、各工业园区、产业组团应以《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为依据,立足区位、生态、资源特点,组织编制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努力提高产业集中度、集聚度和行业关联度。各工业园区主导产业一般不超过2个,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比重力争达到70%以上。工业园区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应报市联审小组备案后实施。

  13、加强园区环保设施规划、建设。各工业园区要按照省政府要求,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其中,尚未开展规划环评的,须于2010年9月完成委托,年底前完成报告编制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正在开展规划环评的,须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报告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审查;已完成规划环评但总体规划(包括建设规模、功能分区、产业定位等)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的,应进行规划环评修编或重新编制后上报审查。

  严格按照国家、省上有关工业园区环境整治工作要求,开展园区环境整治工作。明确工业园区环境整治责任,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规定,限期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坚决淘汰造纸、皮革、纺织、食品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认真开展区域清洁生产。

  工业园区应积极推进园区环保治理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管理,加强废水截污、集中处理和集中供热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投入,地方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的财力用于重点工业园区配套环保设施建设。已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要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四绿工程”建设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绿色园区”创建工作,力争三年内创建6个省级“绿色园区”。

  五、引导入园

  14、要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加强入园项目的产业政策、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方面审核,优先安排科技创新、节能环保和产业龙头项目入园。原则上市级产业组团入园项目总投资应不低于5000万元,其它园区入园投资额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15、各工业园区、产业组团要抢抓国家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支持福建省加快海西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加强项目策划,强力招商选资,承接产业转移,发展总部经济,引进大项目、大企业、大产业,尽快形成园区产业规模和整体优势。鼓励企业退城退郊入园,支持园区外市重点工业企业入园发展。

  六、提供服务

  16、各县(市、区)、工业园区要结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加快完善货物仓储、物流中心、工业品批发交易专业市场等产业配套设施,打造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工业品集散中心,带动相关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陆地港”建设,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17、鼓励园区引进、研发、设计、检测、营销、信息、人才培育等中介服务机构,设立中小企业孵化中心、技术研发和服务中心、金融结算中心等,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及其它金融机构到园区设立分支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服务。

  七、集约用地

  18、对入园项目可行性审查或初建阶段,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把好入园项目的用地效益、用地定额关,按照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单位面积销售收入、税收和从业人员数量、用地定额标准等条件合理确定供地量。

  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和用地容积率要严格执行我省有关控制指标的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项目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鼓励建设多层厂房。

  19、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对建设项目实行从土地供应到竣工的全程监管,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入园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使用土地。

  八、政策倾斜

  20、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海西、苏区、老区、库区等优惠政策,先行先试,重点在财政投入、财税分成、以商补工、金融支持、用地指标、征地拆迁、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方面支持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九、工作督查

  21、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落实本实施意见要求,明确责任,细化工作,完善机制,合力推进全市工业园区的发展。

  22、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成效纳入绩效管理和创业竞赛考评。市联审小组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本实施意见,对涉及园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期限暂定五年,之前制定涉及工业园区的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归市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