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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福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精神,切实把握资本市场发展新机遇,鼓励支持我市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实现直接融资,做优做强,促进闽北经济跃升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企业上市工作的认识

  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降低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充分利用当前国内资本市场大好形势,引导企业通过改制上市筹集社会资金、优化资源配置、规范经营管理,对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扩大品牌影响以及改善区域经济增长质量和提高运行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效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制度创新,对我市突破工业,做大总量,谋求跃升发展尤为重要。为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招商引资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和帮扶企业上市,提高驾驭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本领,形成我市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新局面。

  二、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服务

  (一)建立办事机构。调整充实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上市办”,挂靠市发改委),配齐配强上市办专职业务干部,落实设备、经费保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企业改制上市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

  (二)强化协调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已列入培育目标、拟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实行重点挂钩联系责任人制度,负责所挂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联络、协调,督查有关政策的落实,主动做好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上市后备企业书面申请,采取“一企一议”办法,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开辟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特事特办。

  (三)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要以产业集群核心企业为主体,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筛选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要对上市后备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育;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指导其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做大做强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基础,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入上市工作程序。并以此为基础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企业作为重点进行培育,落实政策,强化指导,促成上市。

  (四)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要通过举办改制上市培训班、研讨班等形式,聘请高水平、有影响力的中介机构,特别是已成功上市企业的企业家进行授课。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改制上市步伐。电视、广播、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要设立栏目、开辟专题和网页,大力宣传企业改制上市的成功范例、企业上市前后的变化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贡献等,激励更多企业改制上市。

  (五)组织优质中介服务团队。市上市办要保持与上级业务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系,加强对上市保荐、财务顾问、审计评估、法律服务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的跟踪和了解,建立相关诚信和执业档案,为上市后备企业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便利,降低企业上市成本,提供优质服务。要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行业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

  (一)企业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过户时,企业法人代表及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只收取登记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服务费。

  (二)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计划投资项目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办理用地立项预审和报批手续。

  (三)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导向和条件的,可上报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盘子。对列入省、市规划,具有稳定收益的重点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投资意向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

  (四)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南平市辖区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

  (五)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请科技三项费用、技改专项补助、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扶持工业发展基金等,凡符合条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六)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多渠道融资。对上市前急需发展资金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市上市办可协助企业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筹措发展资金,为上市创造条件。

  (七)股份有限公司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要求制作的企业上市申请文件,经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由设区市政府奖励企业30万元,申报材料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正式挂牌上市后,再给予奖励70万元。奖励金从扶持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八)企业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商务部2006第10号令)和《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5〕75号)规范运作、赴境外上市并将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南平市范围内进行返程投资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可参照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

  (九)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原未办理出让手续的实际生产用地,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将给予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十)企业在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对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如实反映存量资产,经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后,可作为入帐依据;对形成的潜亏、政策性亏损,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核销;对不良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剥离。

  (十一)新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为真实体现前两年企业盈利水平,在会计处理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其自查自纠、自行申报的部分,除上缴中央、省级部分外,本级留成部份通过扶持工业发展补助企业,其中30%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时兑现,70%在企业上市后兑现。

  (十二)上市后备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在省证监局列入辅导备案的两年内,企业新增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通过工业发展补助企业用于改制上市费用,兑现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之后。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补助的起始时间为取得中国证监会批文之日,截止时限和兑现补助时间为挂牌上市之日,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十三)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异地“买壳”上市,在南平注册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南平辖区内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参照享受本《意见》扶持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各种奖励、补助,除另有规定外,实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二)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若国家资本市场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及时调整完善。

  (三)本《意见》由南平市人民政府上市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