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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工业经济实力,做大产业、做强企业、打响品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培育一批潜力大、前景好、后劲强的龙头企业,提升工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带动力,经研究,特制定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2011年,全市年产值超5亿元的工业企业达到50家以上,工业总体实力、竞争力和产业辐射力明显增强。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经批准,列为重点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一)有一定发展基础,年产值2亿元以上,发展前景较好、潜力较大,投资欲望和社会责任感较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明确可行;处于产业链核心位置,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对促进财政增收和劳动就业作用较为明显的现有工业企业。

  (二)注册资本6000万元以上,总投资2亿元以上,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办工业企业。

  (三)投资生物工程、信息技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的企业,优先列入重点企业行列,对其产值规模、注册资本(总投资)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重点企业的认定。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条件进行筛选、审核,拟出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重点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定。

  四、设立南平市重点工业企业发展基金。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2000万元,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用于扶持重点企业发展。

  五、优先保障重点企业发展用地。年度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重点企业建设用地的需要。根据重点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规划控制方式,在重点企业的周边地区预留重点企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用地。各级工业园区要根据园区产业定位,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留足重点企业发展区域。对重点企业征地要求,市、县(市、区)两级政府要组织专门的征地工作小组,协助企业做好征地的各项工作。

  六、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优先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申报重点企业重大科技开发、技术创新项目。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及新产品奖的企业,给予重奖。“6·18”对接项目获得省上资金扶持的,按省上补助金额的10%给予配套支持。

  七、鼓励重点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补助。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层次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八、鼓励争创名牌。重点企业启动申报“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出口名牌”、“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 、“福建出口名牌”程序后,市、县(市、区)两级有关部门要协同企业成立申报工作小组,全程跟踪、协调服务。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以及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产品经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及“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及1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福建出口名牌”称号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工业产品)认定的重点企业(申报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内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根据需要可安排50%以内的奖励金用于奖励争创品牌工作的有功人员。

  九、鼓励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鼓励重点企业参加国家(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对获得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重点企业,参照省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标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重点企业,给予重奖。对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重点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和10万元。对于提出国家(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列为第一、第二起草单位的重点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补助。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并承担主要起草工作(列前三位)的重点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助。

  十、鼓励金融支持。由市、县(市、区)政府牵头,成立重点企业融资服务小组,负责协调重点企业的融资需求。每家重点企业由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为其提供融资服务,鼓励银团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的重点企业服务窗口。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服务,提供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等灵活、便利的金融产品和优质、安全的金融服务。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重点企业开展股权招商,扩大股权融资规模,增强企业实力。鼓励重点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参股等方式,做强、做大。引导重点企业增资扩股,吸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加盟。鼓励重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扩宽融资渠道。

  十二、鼓励重点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优先从已经改造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点企业中选择、推荐上市企业,对条件较为成熟的,市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协调企业上市的相关事宜。对于法人实体和注册地址在南平市范围内的重点企业,上市后,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可根据需要安排50%以内的奖励金,用于奖励争取上市工作的有功人员。

  十三、鼓励节能降耗、污染减排、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优先向国家、省有关部门推荐、申报重点企业重大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争取列入国家、省有关部门项目计划。对在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推广、示范工作中成效显著的重点企业,市政府给予奖励。在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约束性排放指标,通过调剂,优先保证重点企业重大新、改、扩建项目的实施。

  十四、优先向省上有关部门推荐、上报重点企业重大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列入省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和省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科技开发、循环经济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获省上资金扶持的项目,市政府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配套支持。

  十五、对重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批特事特办,实行集中会审制和企业承诺制。在项目基本要件齐全的前提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各审批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集中会审,补缺事项由企业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相关手续由企业向有关部门补办。市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重点企业提供优先服务。

  十六、搭建服务平台,服务重点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专业工业品交易市场、行业检测检验中心、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行业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规模较大、档次较高、影响较广的项目,市政府酌情给予资金扶持。

  十七、积极营造服务工业、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为重点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在引办企业、争创品牌、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企业上市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市政府给予奖励。

  十八、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宣传力度。要积极宣传重点企业的社会贡献和企业经营者的社会形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奖励。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期限暂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