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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意见》

  为持续“突出工业、突破工业”,努力实现工业跃升发展,切实提高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导向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经研究,对2002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工业发展扶持政策进行梳理、整合、修订、补充后,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设立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整合原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心城市产业集群发展基金,设立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1500万元,并视财力逐年增加。资金来源为:市国投公司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市财政预算拨款;市本级工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含土地);上级拨款。

  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七大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企业争创品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鼓励节能降耗,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每年安排500万元以内额度用于南平市工业园区建设所需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暂定至2010年;兑现市政府已确定的南平市工业园区、南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铝板带有限公司的优惠政策;对纳税大户和在服务工业发展中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办、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2、设立南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每年安排100万元,其中市科技三项费用安排60万元,市财政、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各安排20万元,主要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3、市林业育林基金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竹木产业工业企业的发展,由市林业局负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优化投资环境

  4、因地制宜地规划、建设好工业园区,提高工业空间集中度、产业集中度和行业关联度。支持市本级与条件成熟、政策优惠的县(市、区)共同开发、建设工业园区。供排水、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搞好园区配套服务。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体系,为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项目落地。

  5、简化工业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对新上工业投资项目实行“集中会审和综合告知承诺制”。中心城市工业企业由南平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南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无偿代办从企业设立到开工建设的各种证照和手续。各部门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限。

  6、降低工业投资项目经济门槛。免收新上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技术服务单位收费(共22项,详见附件1),优惠部分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技术服务单位收费(共21项,详见附件2)。

  7、市政府向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已办理征地或厂房租赁手续且有实质性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者(仅指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发放《南平客商证》(一企一证),并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一部自用商务车在延平区范围内免收过路过桥费;

  客商证持有者及其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仅指在市重点工业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和其他工业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高级技术人员(持有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或同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且具有客商企业聘任书的人员)的亲生子女,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户籍在延平区范围以外的(在市重点工业企业任职的“两高人员”子女不受户籍限制),经市经贸、教育部门认定后,可就近选择一所优质学校入学,并与片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免收借读费。

  在延平辖区范围内的医院就医时,可归并到已设立的优先挂号及取药窗口(如军人、教师等),享受优先就医待遇。

  公安部门若需依法对客商证持有者及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需经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出示相关批件。

  交警部门在车辆、驾驶员及路面管理等方面为客商提供12项服务,具体见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开展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为来南平投资兴业的客商提供优质服务的通知》(南交警〔2003〕22号);对客商企业自用车辆、为客商企业运输生产资料及产品的车辆,不慎违章时,交警部门以批评教育为主。确需处理的,要尽可能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对时间连续性的要求。

  对于客商中的守法纳税大户,可授予“南平市荣誉市民”称号,并可推荐其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对投资属大中型企业的客商,可邀请其参加市委、市政府有关经济工作方面的会议和活动。

  8、完善促进工业企业和谐发展的劳动用工服务体系。建立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组成的劳动用工供需信息对接系统,组织跨省、跨地区劳务合作和劳务转移。积极构建和谐用工关系。用工企业应给予农民工一定的适应期,适应期内工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工企业应为农民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其子女就学,凭相关证明,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到指定的城区学校就读,享受城区学生同等待遇,并保留在农村学校就读的权利;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农民工,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含一年一定,连续三年)并在城区有固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城区登记常住户口;农村劳动力举家迁入城镇落户后,依法保护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进行经营权流转,交回承包土地的,对承包期间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发生的投入,应给予相应补偿。

  9、实行工业企业联动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各职能部门要继续按照南委发(2003)6号文件的精神,认真落实“突出工业、突破工业”的要求,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优先、优质服务好工业项目。在市经贸委设立南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由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实行联动服务。严肃处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部门及人员。

  10、深化南平机制,建立选派工业企业(项目)专员制度。根据工业企业(项目)发展(建设)需要,由组织部门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到工业企业(项目)担任工业企业(项目)专员。选派工作期间,其待遇参照市委组织部南委组综〔2005〕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各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

  三、改进融资服务

  11、成立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市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银行业协会、工业各行业协会、担保(典当)业行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按季度召开碰头会,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问题。

  12、由市人行牵头成立中小信贷企业评估机构,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对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且申请信贷额度300万元以上的中小信贷企业进行统一信用评估。评估意见可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依据。评估结果应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贷前调查、上报审批的重要依据,对评为AA级以上信用等级且符合内部管理规定的企业,要简化信贷手续,予以优惠利率;对信用等级连续三年评上AA级以上,无欠贷、欠息的企业,向省上争取,给予发放信用贷款。

  13、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业企业服务专用窗口,为企业提供办证、抵押登记、评估、担保等一条龙服务项目,对于手续完备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14、对资产抵押登记给予优惠。工商、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分别负责办理动产、土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只收取工本费。企业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其价值可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和企业双方共同确认,不需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应予登记;对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出具所有权证明的机器设备,由抵押权人作出说明和承诺,经银行(担保公司)确认后,工商部门应予登记;对工业园区在租赁期内的工业项目租用土地建设的厂房(没有土地证),房产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房产证,但在房产证上应注明“租赁土地”,并允许进行抵押登记,价值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和企业双方确认。

  15、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担保融资。积极引导、支持中小企业与国内外风险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合作。鼓励担保公司对工业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市政府视其综合费率优惠程度按其当年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总额的10‰—15‰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16、完善信贷服务考评奖励制度。对市级各金融机构服务工业企业和产业组团的成效进行考评,根据其服务的实际效果,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从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办、市经贸委、人民银行南平中心支行、南平银监分局对《南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服务考评奖励暂行规定》(南政〔2006〕综119号)进行修订后,另行下发。

  四、扶持重点产业

  17、重点扶持市政府确定的木竹制品、纸制品、食品加工、精细化工、电线电缆、汽车配件、纺织服装七大产业发展。建立市领导挂点联系制度,每个产业确定2—3名市领导挂点联系。市政府定期召开龙头企业或产业会议,商议产业发展对策。

  18、对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年度纳税额60万元以上,且年增幅分别达到20%和15%以上的七大产业企业给予奖励;对年纳税额60万元以上,且增幅15%以上的七大产业企业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贴息补助;对产业招商、产业服务体系建设、行业协会建设以及中介组织和信息平台建设等给予资金补助。

  19、大力扶持生物工程、节能环保、信息技术、装备制造及创意产业的发展。对发展前景较好、技术含量较高、投资额较大的投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20、鼓励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对国家、省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试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21、实行产业招商专员制度。从市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选派优秀干部,作为产业招商专员,围绕七大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开展针对性、专业性、上门直销式招商工作。招商专员日常管理由市经贸委、林业局、农办分别负责。招商专员外派期间,原单位一切待遇不变,取得突出业绩的,在任职使用上优先考虑。

  五、实施品牌战略

  22、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以及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产品经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及“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及10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福建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工业产品)认定的企业(申报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内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申报机构)可根据需要安排50%以内的奖励金用于奖励争创品牌工作中的有功人员。

  23、各级财政安排的年度挖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优先支持上述品牌产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品牌产品优先列入各级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目录。品牌产品宣传参照公益性广告宣传予以支持,在主要交通要道、商业贸易区优先安排,建设、工商、公路等有关部门减、免收各项规费,新闻媒体优先刊登、播放,费用减半收取。

  24、对以“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闽北知名商标”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按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

  25、从2007年开始,每年从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申请注册工业企业防御性商标。

  26、对经有资质认证机构认定,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个标识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奖金从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六、鼓励技术创新

  27、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重奖。奖金从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对获得南平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对获得重大科技贡献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28、鼓励专利技术发明。对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市政府给予奖励。奖金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列支。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促进企业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向标准化转化。

  29、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从市工业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层次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30、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实行查帐征税的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七、其它事项

  31、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政策以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我省地方法规、规章为准。以往出台的政策中涉及增值税先征后返、所得税减免、实行低地价(零地价)、用地补贴、免缴(缓缴)土地出让金等条款停止执行。

  32、本意见第4—21条仅适用于中心城市工业企业,各县(市)可参照实行。以往扶持工业发展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33、本意见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时限暂定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