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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促进投资和我市企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实现“两个力争”和“一个突破”的“十一五”规划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投资和产业导向

  1、积极鼓励投资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烟草、机械、钢铁、铜、建材、纺织、农副产品加工、电力、煤炭、旅游和医药化工、电子信息、物流等“10+3”产业,并重点向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集聚。

  2、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产业龙头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积极吸引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企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在龙岩设立总部和分部,并建立生产基地;大力引进关联性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龙头企业,引导投资产业配套项目、产业链空白点项目;积极引进具备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项目。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1、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福建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促进和服务我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59号)等规定,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三、优惠工业用地

  1、优惠提供工业用地。将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市、县两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实现项目建设用地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保障工业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均可享受《关于在龙岩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优惠转让价格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4〕396号)同等的地价优惠。

  2、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中按不少于20%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并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补贴工业项目用地,调节降低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

  3、推行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内根据业主需要而确定,出让金按确定的出让年限缴纳。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

  4、在本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投资的,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产值和税收预期等情况确定供地面积、价格;也可预缴土地转让费,在企业税收减免期满后,根据该企业用地每亩实现的产值、税收确定土地转让价格。

  5、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产业扶持政策外,其土地价格予以再优惠。

  6、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新办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其土地出让金财政所得净收益部分,由财政全额扶持企业。对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并免收土地管理费。

  7、推动联合创办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落地、投产的项目所实现的到资额、工业产值归引资方统计,所形成的税收由接纳方与引资方通过财政渠道协商分成。

  四、做大做强企业,培育产业集群

  1、建立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把原有预算安排的扶持企业、产业发展的各类资金归并成立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担保体系建设、招商引资、人员培训、品牌培育和市场开拓等。各县(市、区)、龙岩经济开发区也应在同级财政预算中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2、对成长性强、带动和辐射作用突出的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在产业规划布局、用地、资源配置、生产要素调节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在产业集群区域成立票据专营窗口,扩大银行汇票、本票、支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对象和范围。以核心企业为依托,吸引各类企业、社会资金,组建产业集群投资公司。

  3、鼓励扩大工业投资。凡新办属于重点发展产业范围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15万元以内。凡在我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在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值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4、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市财政每年从产业发展和节能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不少于300万元设立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和清洁生产工作,发展循环经济。对经鉴定验收节能(含节水)15%以上的专项节能技改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5、对新达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其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比上年增加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其新增技改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

  6、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并购、联合和发展连锁经营等形式扩大规模。对新达到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流通企业,对其新增银行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对总部在我市的连锁企业新开办门店新增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对其新增银行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

  7、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和着名商标。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或国家出口免检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着名商标和有机食品标志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技术检测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担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对市级以上名牌企业,在土地、电力、用水等资源要素保障方面给予倾斜,在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优先扶持,并积极帮助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对新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着名商标在《闽西日报》和龙岩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给予50%优惠。

  8、鼓励企业上市和资本运作。对在我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同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辅导期满且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成功上市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指税务关系)定在我市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9、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扶持资金按《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暂行规定》(龙政办〔2004〕141号)办理,给予15万元以内的补助经费或3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对新获得省级、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

  10、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4〕214号)的规定,继续安排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旅游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建设和宣传促销;允许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组建具有特许经营权的经营管理公司。在我市建设五星级旅游饭店的,按《关于扶持龙岩市中心城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发展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6〕111号)的规定予以鼓励和扶持。

  11、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技术开发费、技术转让费及社会公益捐款,按规定在税前列支;对企业法人民间借贷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允许在财务费用列支,但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除外。

  12、建立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资金需求与银行金融产品的对接合作平台,采取总分支行三级联贷或银团贷款等形式,满足其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优惠中小企业。对金融部门增加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由市政府按照当年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建立一批由政府引导、多渠道资金来源、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对新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公司,三年内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净收入部分,由财政全额扶持。市财政每年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200万元,补助市本级的担保机构。

  13、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172号)规定,在我市“老、少、贫”地区新办的企业3年内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增强人才技术支撑

  1、统筹市人才、劳动力等各类培训资金,建立市人力资源开发资金,专项用于我市各类急需人才的培养、引进。同时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及个人自愿捐赠,为人才开发引进提供资金保障。对按《龙岩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且在岗的人才,5年内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逐年给予生活津贴;对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作且在岗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由同级政府给予3年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

  2、促进人才引进。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的人才引进政策,采取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聘请专家教授兼职等方式聚才引智。对不迁户口的,在购置经济适用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把引进的人才纳入我市国家和省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劳动模范的选拔和评选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实行期权、股权激励。

  3、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制定实施服务“10+3”产业用工工作方案,建立和扶持一批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调整优化大中专和职业技术院校专业设置,推进校企合作,培训本市实用人才。用好市财政“10+3”产业用工培训资金,对培训城乡劳动力、推荐工人到“10+3”产业所属企业工作的,按培训和推荐人数给予培训机构和劳动中介组织相应的资金补助。

  4、设立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市本级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资金,用于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并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完善科技创业园基础设施建设等。

  5、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对产业集群核心企业的科技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项目,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学研联合攻关项目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龙岩经济开发区和龙州工业园区的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科技项目,由市科技经费予以扶持。对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科技计划的项目、列入省项目成果交易会技术对接的项目,可按国家、省项目补助资金的20%-30%的比例,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择优给予资金配套;对未进入省扶持的技术成果对接项目择优给予奖励或提供贷款贴息。

  6、对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实验室或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确认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

  7、凡被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贷款总额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50万元以内;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允许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8、采取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扶持产业龙头企业承办行业商会、技术创新中心、产品检测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职业技术培训基地,开办电子商务网站,注册知名集体商标,创办行业发展集中区。

  六、激励投资经营者

  1、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及其主要经营者授予“龙岩市荣誉市民”称号。对在“以商引商”培育产业集群,促进国家、省重大项目落户我市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内外企业家和各界人士聘为“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开展“龙岩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和“龙岩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活动,对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重奖。

  2、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对其企业使用的1部小车免交龙岩市境内的道路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通行费),并安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一次免费体检。凡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对其及所聘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可在投资所在县(市、区)选择学校借读,收费标准与当地居民相同。继续执行对经营业绩显着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奖励的政策,健全完善经营者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3、鼓励干部投资创业。除法律法规和政纪另有规定外,只要资金来源合法、投资领域符合规定,允许本市国家公职人员以资金、实物、技术入股,合伙兴办或投资各类企业,从中获取红利,但不得入干股。

  七、优化管理服务环境

  1、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有关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诉事项,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等投诉受理机构和受诉单位应即受即办,并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在投诉事项未办结前,投诉受理机构和受诉单位应每15天向投诉人通报投诉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

  2、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行政服务中心作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一审一核制、网络审批、重点项目代办、并联审批、企业联合年检、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等制度、措施,不断提高政府部门促进投资、服务企业的效能。

  3、建立市直机关投资与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评议制度。由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企业家和服务对象,对部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执行政策、履行职责、优质服务、诚信廉洁等情况进行评议,并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督促限期整改;把评估结果作为评价部门及其责任人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与干部使用、评先评优、物质奖励挂钩。对被评为不满意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最差工作人员,比照我市实行效能告诫的有关规定予以告诫、处理。

  1、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监管。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加快发展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公共性中介服务机构,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秩序。

  八、附则

  1、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注册资金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及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研究确定具体优惠政策。

  2、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贴、贴息等,除另有规定外,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企业、项目受益地按财政体制分级负责。同一企业或同一产品获得不同类别或级别奖项、资格、认证的,按其中一种类别的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资金扶持只享受其中一种,不再重复享受。

  3、本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贯彻实施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