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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促进我区投资与企业发展,充分发挥重点骨干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培植做大企业规模,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凡列入我区“658”项目管理并完成当年年度投资计划的工业项目,按以下规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完成10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前期费用1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完成5000万元但不足10000万元的,奖励前期费用15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额累计完成1亿元以上的,奖励前期费用20万元。

  二、凡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658”工业项目,投产后从纳入区规模工业统计的年度开始,项目用地产出比达到100万元/亩的,对其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两个年度,年贴息补助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产值达到10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区规模工业产值当年增幅的,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产值达到5000万元但不足10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区规模工业产值当年增幅的,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产值超过1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区规模工业产值当年增幅的,贴息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对纳入区规模统计的工业企业,其新增技改投资贷款部分给予贴息补助两个年度,年贴息补助额按以下规定确定:

  技改投入500万元到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技改投入1000万元到3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技改投入3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技改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实行重点企业奖励制度。两年评选一批重点企业和成长型重点企业,由区委、区政府颁发牌匾,并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一)重点企业评选条件:凡自愿申报的区属企业(新设立企业投产当年不在此列),依法统计、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指企业实际在我区申报缴纳税额,不含代扣代缴税款和查补税款,如有退税的,应剔除)、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之一者,或属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等均可参评。

  1、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现价,下同)的工业企业;

  2、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商业零售企业和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批发企业;

  3、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和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

  4、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交通、物流、旅游等企业。

  (二)成长型重点企业评选条件:当年新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有发展潜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法纳税的区属工业企业。

  (三)建立挂牌企业区领导跟踪服务制度,定期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重点企业享受区政府的“六优先”政策,即优先申报上级资金扶持,优先享有区属优惠电价扶持,优先给予信贷贴息补助,优先享受人才技术支持,优先帮助申办外贸自营进出口权,优先兑现财政扶持政策。

  (五)重点企业申报项目享受“一条龙”服务。即由区经济技术开发中心协助办理各种证照手续。

  (六)对重点企业、成长型重点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实行重点保护。1、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杜绝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性检查和重复检查;如确需检查的,属区级负责的日常检查必须向区委、区政府报告。2、供水、供电、通讯部门对企业实行停水、停电、停电话的,必须提前三天告知企业。3、司法部门应在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前提下冻结、查封、扣押企业财产,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的,应事先征得区委、区政府同意。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硬性订阅报刊和安排人员就业等。5、对非法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正常生活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当地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及时给予严肃查处。

  五、实行企业家联系制度。(一)凡评比年度被评为“新罗区重点企业”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二)持证企业家可按规定申办五年期往返港澳通行证。(三)可免缴区属旅游景点门票、停车费。(四)可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到国内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一次(往返路费由区财政统一核拨)。(五)其子女及所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可在区属初中、小学、幼儿园择校就(借)读,收费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六)可参加区里组织的常规体检一次(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核拨);在区属医院就诊可享受“一免三优先”政策,即免诊费,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七)可优先考虑推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模;可应邀列席区委、区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参与有关经济决策咨询;依贡献大小由区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八)依本人意愿,可优先安排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或所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户口迁入龙岩城区。(九)凡遇公安、司法机关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的,一般应采取不影响正常运转的强制措施,确需采取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的强制措施,应事先征得区委、区政府同意。

  六、企业实际纳税不足100万元的,只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奖励额的50%,且同时不超过其纳税额的50%;享受前期费用奖励的企业除外。

  七、本意见中所涉及的财政奖励、补贴、贴息等,除另有规定外,同一企业或同一产品获得不同类别或级别奖项、资格、认证的,按其中一种类别的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资金扶持只享受其中一种,不再重复享受。当年投资并投产的规模企业除外。

  八、本意见适用于在新罗区统计产值、投资额(销售额)、纳税的区属企业。

  九、本意见中属细化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06]186号文条款的按本意见执行,其余参照龙政综[2006]186号文执行。

  十、本意见由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龙新政综[2004]254号和龙新政办[2004]174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