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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投资若干优惠政策

  一、南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行一个窗口服务。凡进入开发区的项目业主只需与开发区签订投资合同,余下的项目报批手续和证照申办(包括企业登记、项目立项、土地权证、基建手续、税务登记等)全部由开发区无偿代办。

  二、土地优惠:

  原则上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格转让,具体见高新区管委会的土地转让方案。

  三、产业扶持

  1、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享受国家、省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沿海开放城市的有关优惠政策。主要优惠政策如下:

  (1)从被认定之日起,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经认定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其所得税减按15%征收;老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免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管委会审核,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优惠。

  (3)减免税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后,其所得税可适当减征。

  (4)企业技术转让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性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取得的科技三项费(含科技专项费)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5)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并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6)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列支。

  2、高新区内的非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两个密集型企业”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查合格,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生产性项目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优先实行当年退税政策,内销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后,前三年地方分成的部分由市财政拨补50%给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发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如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6、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易损、更新等特殊原因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折旧,其折旧率最高可达20%;单台设备价格在10万元以内的可一次性摊入生产成本。

  四、规费优惠

  1、企业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使用费按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电力、供水的外部配套费用减为按成本价收取。

  3、市级管辖权限的各中介服务机构的咨询费、服务费等一律按最低幅度或最低额度收取。

  五、信贷优惠

  1、鼓励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融通建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开发区实行倾斜的信贷政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银行贷款优先列入我市技改信贷规模。

  2、入区企业如筹建资金不足,由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 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土地使用权及厂房评估价70%的抵押贷款。

  六、开发区企业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开发区内企业招聘外地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可享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经开发区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可优先安排户口迁移和家属安置、子女入学。

  七、鼓励南平城区企业搬迁入区,凡入区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技改优惠政策,并允许原城区企业土地改变用途,其土地出让或转让后的土地收益留给企业用于搬迁,新增土地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土地部门收取的出让金扶持给企业。

  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列为南平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今后凡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优先在开发区试行;今后凡市里拟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以及试点项目,允许在开发区内大胆试验,逐步完善。未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团体不得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验收、评比或摊派等活动。

  九、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省及南平市政府其他有关优惠政策,但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