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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力。到2020年,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万亿元,建成地区生产总值超500亿元的开发区6个、超100亿元的开发区40个,实际使用外资总额突破150亿元,工业用地地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全省开发区综合实力显著提升,产业集聚效应和产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进一步凸显,为新福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构建精简高效的开发区管委会机构,内部实行扁平化管理。探索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所在设区市领导兼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所在县(市、区)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以设立法定机构的方式替代管委会行政事业体制。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编办

(二)理顺开发区与所在县(市、区)关系。除受托管理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场监管、治安维稳、道路管网、绿化保洁等公共事务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统一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在人力物力保障和监管责任上配合抓好落实。合理确定开发区与所在县(市、区)财权、事权对等的税收和土地收益分成比例。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编办、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住建厅、安监局

(三)各开发区成立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与管委会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运营公司承担园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投资运营、专业化服务等功能,可独立或合作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工场、众创空间、加速器等创新创业载体。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科技厅

(四)各开发区运营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可与各级国有资本交叉持股,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发区运营公司可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开展资本运作,发展成为资本实力强、运作水平高的产业园区投资运营商。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财政厅、发改委、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二、强化招商和优化服务

(一)推行公司化招商。各设区市对所辖各类开发区根据发展和管理水平等情况进行分类,具备条件的可借鉴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验做法,赋予相关管理权限,成立专业化招商公司,打造招商信息平台和招商智库。当地政府为招商公司量身定制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根据招商成果给予资金奖励,并按贡献大小奖励到个人。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推行产业链招商。推广宁德市围绕时代新能源开展汽车产业链招商经验做法,依托开发区现有龙头企业开展产业链上下游招商,吸引高关联配套企业集聚,形成完整的产业耦合关系。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推行第三方招商。借鉴深圳“境外直通车”经验做法,进一步密切与境内外投资促进专业机构的合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拓展招商引资网络。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推行产业基金招商。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基金扶持政策,可根据需要以不同形式参与开发区产业基金设立,给市场主体以信心,以资金为媒介促进产业项目入区入园。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财政厅

(五)落实《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可引进各类中介服务和代理机构,为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保姆式”“一站式”的“互联网+政务”服务,让企业办事不出区,像“网购”一样方便。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各开发区运营公司主动与金融机构开展投融资合作,对开发区龙头企业及在区内的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境内担保境外发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方式融通资金。鼓励产业链中的核心龙头企业通过创新发行供应链票据,运用募集资金向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领域开展创新。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七)开发区可探索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完善创投资金管理及退出机制,拓展“双创”融资渠道,推动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金融办,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

三、加快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

(一)开发区要结合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确定1~2个主导产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制定并发布产业集群引进指导目录,严格项目准入。沿海开发区主动与渔港经济区联动发展,落实《全国沿海渔港建设规划(2018—2025年)》,延伸海洋产业链。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商务厅、海洋渔业厅

(二)实施开发区企业高质量和赶超发展计划,认定一批领军型、成长型企业,发挥领军型企业引领、集聚、支撑作用,支持成长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省级各类奖励扶持政策,向开发区领军型、成长型企业倾斜。注重发现和培育“独角兽”企业。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科技厅、发改委、商务厅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要加快建设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企业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试验等技术创新平台。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高级职称绿色通道评审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探索实施开发区高层次人才专项事业编制试点,推进人才在高校、研究机构等事业单位与开发区“双落户”制度。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商业、娱乐等配套设施,创造宜居宜业环境,为引进中高端人才提供必要条件。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住建厅、编办

(四)推动开发区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建设绿色工厂,实现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搭建资源共享、废物处理、服务高效的公共平台,促进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环保厅

四、促进区域协作和资源整合

(一)闽东北、闽西南经济协作区内相关开发区主动开展合作共建。共建双方可协议分享共建园区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等经济指标和税收收益。省内开展工作考核评价时,允许共建双方将源自共建园区的相关指标各按100%纳入统计。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经信委、科技厅、发改委、统计局

(二)闽东北、闽西南经济协作区内相关开发区可参与联合组建市场化运作的股权基金,对成长性好、前景可预期的境内外创新型产业项目或企业进行战略投资。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财政厅、金融办、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

(三)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较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或托管区位邻近、产业趋同的开发区。对位于中心城区、工业比重低的开发区,推动向城市功能区转型。对小、散、弱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或撤销。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经信委、科技厅、国土厅、住建厅、编办

(四)有条件的开发区可规划“区中园”,与境外政府部门或投资促进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建设运营,打造外资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国际产业合作园区。有条件的开发区可走出去到境外创办工业园区,特别是“海丝”沿线国家和地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发改委、外办、贸促会,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外汇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五、集约利用土地

(一)各开发区利用土地建设项目要按进度分期报批和供应土地,防止批多建少和闲置浪费。积极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等存量土地,实施“腾笼换鸟”,清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投入产出水平。鼓励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纳入“三旧”改造规划的工业用地,属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低效工业用地转产先进制造业,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5年过渡期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开发区土地纳入所在县(市、区)实行存量土地盘活与新增用地审批联动制度。省级(以上)开发区均应纳入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开发区设立满3年后,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居全省同级别开发区末5名的,原则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暂停农用地转用报批;居前5名的,优先安排300亩的土地储备报批指标。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范履行调查、认定、告知、听证、做出处理决定等程序,对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日期、协议有偿收回、置换等方式予以处置;对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采取征缴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等方式予以处置。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土厅

(二)各开发区可根据产业项目的正常生命周期和行业特点,在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土地出让年限内合理确定地块的具体出让年限。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除住宅项目以外其它各类产业用地。以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土地的,供应方案须明确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条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用途依法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开发区管委会或运营公司主动为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提供相应增信。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土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三)引导工业项目“退城入园”,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在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工业项目的,须加强科学论证。严格执行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的规定。对“退二进三”“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企业,优先在园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协调对接标准厂房租赁,并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对因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被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按土地使用标准为其安排同类用途用地。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土厅、环保厅、安监局

(四)对开发区工业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地价。对投资新建4层以上标准厂房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4层以上厂房的,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可对其新增的货梯给予补助。开发区工业企业利用原有存量厂房和土地兴办生产性服务业的,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鼓励开发区工业企业综合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现有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国土厅、经信委、财政厅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开发区联席会议机制。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省商务、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林业、海洋渔业、安监、统计、金融、海关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开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龙头企业激励扶持政策等由联席会议“一事一议”、个案研究。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安监局、统计局、金融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二)加强分类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由省商务部门牵头管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由省科技部门牵头管理,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由省商务、经信部门牵头管理,以上按各单位新设定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执行。各牵头管理部门严格准入标准,对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等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省环保部门、各牵头管理部门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各开发区根据产业发展方向做好规划环评工作,及时妥善做好污水、固废、危废集中处理,做好集中供热、环境应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市、县统计部门会同牵头管理部门做好开发区统计工作。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经信委、科技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统计局、编办

(三)完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对开发区突出土地集约、财税收入、创新能力、生态环保等效益指标的考核,并考核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省商务部门会同省经信、科技部门每年度组织一次省级(以上)开发区综合评价并通报考评结果,对评价结果居前的,由各牵头管理部门研究出台激励促进政策;对评价结果后5名的省级开发区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对管委会负责人进行问责,直至采取降级、免职等惩戒措施;对连续两年评价结果全省最后1名的省级开发区,根据不同情形,设定强制整改期,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退出省级开发区管理序列,对机构编制作相应调整。工业用地地均税收指标超过上年度全省省级开发区平均水平的园区,允许申报为省级开发区;工业用地地均税收指标居全省前10名的省级开发区,允许申报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