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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仙政文〔2017〕227号

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仙游县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仙游县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参照《莆田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墙壁、布幅为载体的广告;

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在地下通道、车站、停靠站内外设置的广告;

利用其他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隶属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户外广告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为户外广告的日常协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县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考评工作;负责组织县住建局、规划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公路局等职能部门按照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对本县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并联审批。县委宣传部、文明办、住建局、规划局、交警大队、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水务局、民政局、公路局、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户外广告联合监管机构,各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日常工作沟通联系人。

县委宣传部、县委文明办负责公益广告内容和位置的审核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负责审核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置,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涉及园林绿地、市政道路两侧、路灯、广场的户外广告设置。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涉及交通安全、交通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并对户外广告发布内容进行监管。

气象部门负责审核涉及升空器具的户外广告设置。

公路部门负责审核公路上的户外广告设置。

水务部门负责审核水流域岸线内的标识标牌设置。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城区路名、路牌、门楼牌等地名名称。

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公路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广告行业协会负责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设置管理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

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县广告办牵头组织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文明、住建、交警、气象、公路等部门编制,按照道路等级、场所等级分别编制户外广告的选址、布局、规模、形式等,提出规划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将店招牌广告的设计位置纳入建筑的整体设计中。

第七条利用城市公共视觉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取得,公益性广告除外。

公共户外广告场地、公共载体由县广告办征求县广告委成员职能单位的专业审批意见,编制公共户外广告场地、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文件,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和交易。公共户外广告场地、公共载体使用权出让文件必须明确户外广告的选址、规模、形式、数量、公益广告的比例、违约责任等内容,以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审批意见为附件。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县广告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由县广告办组织公开拍卖,出让费用全部上交县财政。

非公共户外广告场地、载体的使用权,由场地、载体权属人委托县广告办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进行交易,其中,户外广告版面的20%必须无偿用于发布公益性广告。墙体、LED、动态广告等户外广告的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出让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上交县财政,比例分成管理参照市财政局、城管办《关于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其中,50%为业主单位所得,30%纳入县财政,20%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用于户外广告管理支出。

第八条设置店招牌、路名牌、指示牌等标志应遵循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实行无偿设置。

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广告办提出申请,由县广告办组织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审联批。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仙游县户外广告建设项目申请表;

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中国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福建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广告位位置示意图、现状照片、广告立面彩色效果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作整体设计方案;

房屋产权证、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证明文件、委托发布广告的证明文件。

店招、标识牌等标志设置必须符合《莆田市招牌标识设置导则》规定。申请店招、标识牌等标志,需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店招、标识牌效果图、产权证以及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第十条机动车车身表面设置广告不得遮挡驾驶人视线、影响视野,保持车身整洁和美观,不得设置、播放动态、活动广告。所有广告宣传车必须报交警部门审批后方可上路,由交警部门对流动车辆行驶的时间、路段、车载广告形式进行审批,并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及设置技术标准对设置申请进行审查,由县广告办会同县广告委成员职能单位对申请设置位置进行实地勘查,各成员职能单位应按各自专业特点及管理范畴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公益性户外广告经联合会审通过后,方可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经县广告委成员职能单位联合会审通过,需向县广告办递交《出让成交合同》及出让费缴纳凭证后,方可设置。

第十三条 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需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县广告办根据现场勘验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发布公益广告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共同审核后,协同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置主体、时间、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设置期限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变更批准内容的,应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发布的广告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接受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七条户外公共广告栏,由县广告办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定点要求组织设置,统一用于张贴临时性小广告,实行无偿张贴。

第十八条依法获得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的单位不得擅自转让设置权。确需转让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电子显示屏装置位置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为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位置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为三年,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使用期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期满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依据本规定重新办理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手续。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自行失效。

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在设置使用期满后由设置者自行拆除。

设置者拆除广告设施时须对依托、附着设施进行清洁、修复。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广告设施,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应当服从调整、迁移,未到期租金按规定比例返还,涉及补偿费用的,依法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建立户外广告管理档案,分类记录户外广告设置单位、经营单位、发布单位的守法、违法情况,并将其作为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条件和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巡查监管,发现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显示不全、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责令设置人及时维修、更新。

第三章设置规则

第二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安全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城市容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显示屏的设计、制作和安装,保证显示屏质量、安全。定期进行安全设置检测。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使用的;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路灯灯杆的;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利用违法建筑、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和设施安全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内容必须真实、合法、诚信,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

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对广告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每年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一次结构安全的技术检测,保证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整洁、美观,检测报告应报县广告办备案。

取得电子显示屏设置权的单位对电子显示屏设施要加强维护,对电子显示屏色彩剥蚀、破损、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保护电子显示屏功能完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组织广告委成员单位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城乡规划、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公路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定的,由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户外广告发布规定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法处理: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且已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的,继续使用,由产权人继续管理使用到合同期满;未办理设置或者设置期满未续批的,由产权人收回户外广告公共视觉空间位置使用权,重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以及已办理法定审批手续但擅自变更规格尺寸的,责令设置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