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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永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竞争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优选的原则,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政府采购代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永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永安市财政局

2017年1月8日

抄送:三明市财政局,永安市监察局。

永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竞争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优选的原则,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关单位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承揽采购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不适于采用公开比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经市采购办同意,可自行确定其他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比选,是指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对代理机构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进行综合比较,以公平竞争的方式优选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比选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单位。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比选范围是指通用设备类政府采购额在2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代理采购业务。

第六条 在比选活动中,采购人的工作人员与参选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参选代理机构认为采购人的工作人员与其他参选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参加比选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具有相关资质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开标场所和监控等设备,以及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不少于2人。

参加比选活动前一年内,代理机构或其负责人未因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被处罚,或无弄虚作假骗取比选资格;

参加比选活动前三年内,代理机构或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与所承接采购代理业务规模相对应的资质等级;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比选方式:采购人选取3家或3家以上诚信较好的代理机构随机抽选一家。

第九条 比选程序:

发布比选公告或发邀请函。由采购人在县以上媒体及政府网站发布比选公告,或采取发邀请函的形式向3家或3家以上诚信较好的代理机构发出邀请参加比选的相关信息,企业注册地在永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直接作为受邀对象。比选公告的内容包括代理业务名称、规模、代理机构资质等级要求、比选方式、代理服务费数额以及比选活动开展时间和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资格审查。拟参选的代理机构按比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提交相关资格材料及申请报告,采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进入比选活动。

随机抽选。具备参选资格的代理机构先抽取顺序号,再由采购人抽取中选号,并同时确定第一、第二候补中选人,按顺序递补。

第十条 采购人向中选的代理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须将中选结果在相应媒介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代理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比选活动中,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按时到场,未到场的视为自动放弃比选资格。

第十二条 中选的代理机构不得转包或违规分包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市纪委、市采购办接到投诉的,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并组织调查核实,中选的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宣布中选无效。

采用串通、作弊、胁迫等手段取得中选的;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挂靠或借用资质参加比选活动的;

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四条 中选的代理机构被宣布中选无效或者放弃中选资格的,由采购人按原已确定的候补顺序选定新的中选人。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因自身原因导致中选无效的,或非因不可抗力等合法原因放弃中选资格的,采购人应当报市采购办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代理业务委托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及比选活动开展情况书面报市采购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