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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质计所: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好地贯彻《行政处罚法》确立的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结合我局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案审委组成人员主任:张建国副主任:张亚洲成 员:吴建忠、叶德增、朱光轩、蔡燕生,公职律师,稽查科负责人,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二、案审委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具体参加案件研究的人员,由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至少应有案审委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人员参加。三、应当提交案审委集体研究决定的案件:1.拟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30000元以上的案件;2.拟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3.办案机构与核审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分歧案件;4.拟予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或者销案的案件;5.拟予撤销、改变本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6.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7.改变原经过案审委讨论拟处罚内容的案件;8.经行政复议或诉讼后被撤销行政处罚,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9.局领导、办案机构或者核审机构认为需要提交案审委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以上案件,办案机构应先将案卷报核审机构初审后,提前2日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发送给案审委成员,再提交案审委讨论决定。四、案审委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阐明案件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办案机构和承办人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与会人员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并在主持人的组织下,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3.主持人总结各方意见,并由案审委成员进行表决。4.主持人按照表决情况宣布案审委会议决定。五、案审委会议决定应当由参加会议的案审委成员过半数赞成表决产生;不能达到过半数赞成表决产生的,由会议主持人作出最终决定。六、案审委讨论、决定事项,由案件核审机构指定一名记录员记入《案审委审理案件讨论记录》,由参加会议的案审委成员逐一签名后,复印件交办案机构入卷归档,原件交局档案室保管。七、案审委成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会议过程中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八、案审委的会议记录应当保密,未经主任批准,不得查阅。九、违反本制度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