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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本《通知》主要是对《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关于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设计变更事项规定进行的完善和补充。现解读如下:

一、原厦翔政〔2008〕87号文出台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区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原厦翔政〔2008〕87号文关于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设计变更事项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进行修改完善。为加快推进我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速增效,经区里研究,决定对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设计变更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本通知主要对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设计变更事项的管理审批权限重新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简政放权。对于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超中标价但未超总投资概算的设计变更,按以下审批权限执行:

1、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在5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及代建单位共同确认;

2、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为5万元以上且在中标价5%以下的,由区财政审核中心批准;

3、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为5万元以上且在中标价5%以上10%以下的,由区发改局批准;

4、设计变更增加投资额累计为5万元以上且在中标价10%以上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专题研究同意后批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