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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产业扶持优惠政策(二)

优惠政策(二)

>>产业扶持政策(服务外包)

·“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的优惠政策(部分)

2010年2月,中国国务院批准厦门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营业税: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

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税前扣除。

人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呼叫中心:对于最终服务客户和委托人均在大陆市场以外的呼叫中心业务,可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

海关通关:实施服务外包保税监管。

·厦门市对服务外包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部分)

人才培训:厦门市根据国家扶持资金,按照不低于1:1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定向用于服务外包企业的人才培训。

房租补助:在厦门市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企业年产值达到500万元,对其在软件园租赁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办公用房给予16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 m2。境内外知名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及研发机构首次在厦门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研发中心的,三年内可按其租用软件园研发楼实际租金的50%给予奖励。

国际认证:对于新获得CMM/CMMI3及以上等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认证费用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国际通讯费用:对通过网络提供在线委托服务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国际线路通讯费按不超过60%给予补贴。

担保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厦门市服务外包企业,凡由厦门市担保机构办理出口信贷担保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担保费50%的资助。

人才引进: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骨干人员,可不受学历和职称的限制,享受厦门市人才引进的户口和住房政策。

公共平台费用:对于服务外包企业使用软件园公共服务平台产生的费用按照50%的标准给予补贴。

>>产业扶持政策(金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对在厦门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1、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2000万元。

2、区域性分支机构:补助100万元。

3、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补助100万元。

4、境外银行代表处:补助20万元。

对在厦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购地、购房及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1、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上的奖励。

2、购买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

3、租用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

>>产业扶持政策(物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节选)

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按其在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0%奖励。鼓励设立物流企业总部。鼓励国内外知名公司到厦门设立物流企业。对全球企业500强和国家“AAAAA”级大型物流企业到厦门新设立分拨、配送、采购类物流企业,从事面向全国和区域的营运总部、商品分拨中心、配送中心、采购中心、物流方案设计等经营活动的,自设立起三年内,按其在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20%的扶持。

>>产业扶持政策(旅游)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旅游局关于鼓励旅游设施投资促进旅游经济增长的扶持意见》(节选)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旅游设施项目建设。对于非财政投资旅游设施项目银行贷款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鼓励发展高等级风景旅游区(点)。经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新评定为国家AAAAA级和AAAA级旅游景区(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和30万元。

鼓励高星级旅游饭店的发展。对全市范围内新评定的白金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产业扶持政策(文化创意)

·《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节选)

对新引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大中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地区总部),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

对新办的从事创意策划与设计、数字娱乐与网络服务、新媒体研发与应用、影视创作与制作、艺术品生产与培训、电子出版、文化会展以及演艺、文化中介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资金奖励。

>>产业扶持政策(研发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鼓励在厦设立科技研发机构的办法》(节选)

在本市新设立的研发机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额的30%予以补助,在建设期3年内拨付完成,其中:

1、总投入1亿元以上(包含1亿元)且新增研发设备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补助金额可高达1000万元;

2、总投入5000万元(包含5000万元)~1亿元且新增研发设备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补助金额可高达500万元;

3、总投入2000万元~5000万元且新增研发设备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补助金额可高达300万元。

对于提供开放式服务的公共实验室、公共技术平台、产业技术联盟、公共信息平台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研发机构,经考核评估后,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追加10% 的补助比例。

鼓励研发机构积极申请国内外专利,依法保护其知识产权,并可给予一定的专利申请费和专利维持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