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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鼓励投资促进发展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更加积极有效地鼓励投资,促进我县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鼓励投资的主要产业

  鼓励投资被列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和我县具有比较优势的开发项目。

  鼓励投资配套现有太阳能、汽摩机电、五金工具、精密铸造、不锈钢制品、轻纺服装鞋革产业链。

  鼓励投资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基地配套项目,及湾外深水养殖业、远洋渔业、特别水产种苗培育和海洋生物开发。

  鼓励投资深水港口码头、海上装备制造、石油化工、冶金钢铁等大型临港重化工业项目及旅游景区基础设施等开发。

  二、鼓励投资的供地政策

  对投资港口、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研发、文化教育、医疗、体育、旅游景区(点)道路、停车场等非赢利性项目建设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可实行行政划拔或协议出让方式提供。

  对投资工业和加工业的生产性用地,根据所在乡镇和县福宁工业园区、牙城工业集中点、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等不同区域的基准地价或浮动地价招拍挂确定,原则上按土地开发成本价挂牌出让;经营性商贸用地参考评估价招拍挂确定;对填海造地项目可由海域使用证换发出让土地使用证。

  投资5000万美元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政策。

  三、鼓励投资的规费减免

  新办的生产性企业,除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县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免。对涉及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县政府积极为企业争取减收。对工业项目企业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材料基金、散装水泥费可分期缴纳,防雷装置竣工费验收费减半征收,今后需要交纳的,须经工业领导小组批准。

  对新办生产性企业、以及增资扩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与国土资源、环保、建设等部门相关的经营性及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以下计收。

  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可适当简化,新办生产性企业自行兴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到零排放的,免收污水排污费。

  四、鼓励投资的资金支持

  县政府(按工业税收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多途径筹资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帮助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题。

  对投资建设港口、码头、道路、厂房、景区、市场等项目,按照规定支持争取国家财政专项、国债资金、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等途径的政策性资金支持。也可协助申请商业银行信贷支持。

  对生产性企业投产后上缴的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分别按30%、20%、1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已完成1亿元以上、或产值超过2亿元的,按10%给予延长2年奖励时间的优惠。

  对从事农产品加工企业,自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达100万元年度起,3年内按其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或技术进步(含出口奖励等)。对投资生产规模达到国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求的,可获得专项政策资金的支持。

  对生产经营企业或行业协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给予奖励300万元(含省市县三级);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和行业协会,给予奖励5万元;参加广交会、厦门投洽会、“9.8”厦门旅博会等大型展介会租用展台的,给予30%以上的租金补助。

  对获得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的,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建立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被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对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质量体系认证的,予以奖励1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证监会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五、鼓励投资的审批简化

  对新签约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或所入驻园区管委会全程协助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各审批部门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对所有超过1000万元投资额、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签约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容缺预审”、“马上就办”、“联合审批”、“限时办结 ”和“跟踪监督卡”制度。工商、环保、卫生、消防、国土、建设、林业、海洋等部门适当简化办理程序,适当放宽办理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经县领导或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协调的事项,实行“特事特办”,无法定理由拒绝参与或不接受协调的单位,实行缺席默认,并追究行政责任。

  对一般工业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定有资质的福建省内企业实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不强制要求实行招投标;对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下,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下,对单体建筑5层以下(含5层)、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可以不要求专业监理,可由建设单位自行聘请有相应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人员实行自行监管。对工业项目经所在园区管委会同意,可实行总体布局规划、一次性或分期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分期施工、分期验收和分宗办理土地证、房产证。

  六、鼓励投资的权益保障

  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得随意干扰投资者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县行政部门凡到生产性企业进行有关检查,须到县效能办(县软环境建设办公室)报备,并告知园区管委会,由所属园区人员陪同(安全隐患、环保执法检查和司法检查及县委县政府明确规定要检查的除外)。企业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应严格依法行政,送达处罚决定之前,应报告县工业领导小组备案。

  对我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给予相应的政治社会待遇,适当增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企业家人数比例。对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且诚实守信、依法纳税、依法经营的重点企业实行“绿卡”保护制度(企业“绿卡”是指由县政府颁发,为投资者提供优惠,体现荣誉的一种资格证件)。

  七、本规定的相关事项

  对企业创造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奖励,如遇上述条款相交叉的,一个企业只能选择适合其最优惠的一项。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的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鼓励办法。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县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霞浦县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和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