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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海沧区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实施一批重大生物与新医药产业研发转化项目,引进和培养生物与新医药领域一批创新创业人才,聚集一批国内外生物与新医药企业和研发机构,加快形成产业规模,使海沧成为海峡西岸生物与新医药产业的重要集聚区,根据相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海沧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及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经贸局、区建设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劳局、区科技局、海沧国土分局、海沧规划分局、海沧环保分局、区招商中心、区土地储备管理中心等部门领导组成,统筹协调本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及重大事项的审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区科技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财政扶持措施

  (一)区政府设立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按区本级财政每年可供安排财力支出的2.5%安排预算。当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结余部分,结转纳入下年度预算。

  (二)大力引进和培养生物与新医药产业领军型创业人才。对在本区企业工作满1年且经国家、省或者市认定的创新创业人才,按其享受到的最高生活和工作经费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补助。享受补助的创新创业人才自获得区级补助年度起在海沧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

  (三)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海沧设立从事生物与新医药研发的机构。对国家级、省级或者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成果在海沧转化,或者经营收入在海沧缴纳税费的,区政府按级别类型给予补足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资助。

  (四)鼓励新药创制。对落户海沧、进入临床Ⅰ、Ⅱ、Ⅲ期研究的项目,在各研究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经费扶持;进入产业化阶段后再给予100万元扶持。对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新药项目,在其产业化阶段另给予100万元的配套扶持。

  (五)促进诊断试剂及关联产业加快发展。对取得批准证书并在本区开展生产的诊断试剂产品,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对诊断试剂与仪器一体化的诊断设备产业化项目,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获得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资助的品种和项目,另给予100万元的配套扶持。

  (六)鼓励发展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对新核准的产业化项目,根据其投资规模,给予50万元-3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七)对设在本区内的市级以上生物与新医药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免费或低于市场价格技术服务的,对其运营期间的场地租金、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给予不低于实际发生额50%的经费补助。

  (八)引导设立规模不小于2亿元的海沧区生物与新医药产业基金,优先支持本区内生物与新医药项目发展。区内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本区内生物与新医药项目,按其投资额连续3年给予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0%的补助,投资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年限补助。

  三、其他

  (一)本意见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海沧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税收在海沧区缴纳的企业和机构。

  (二)海沧区科技局负责受理各项扶持补助资金的申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海沧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复核。具体评审办法由海沧区科技局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由海沧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