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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提高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在原有特别扶助金49周岁至5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900元、6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1100元的基础上增发200元,即49周岁至 5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放1100元;对6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1300元。属低保户家庭的,由每人每月增发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增发 500元。

提供经济救助。鼓励不能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对不能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发放经济救助金10000元。

二、长效节育措施奖励

户籍在我区的育龄群众,落实放环、皮埋的,奖励金由200元提高到500元;落实结扎措施的,奖励金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经申请另再给予适当补助,区级补助金作为街镇补助金的补充,两级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三、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在《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规定“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发放扶助金每人每月150元”的基础上,扩大奖励扶助范围,对男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满 60周岁的奖励扶助对象,发放扶助金每人每月50元。

四、独生子女父母双亡对象扶助

对户籍在我区、未满18周岁且父母双方均已死亡的独生子女,每人每年发放扶助金2000元,至年满18周岁当年止。

五、附则

本通知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通知由海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

厦门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