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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沧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发展,提升城区综合竞争能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海沧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现将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厦门市海沧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鼓励和加快总部经济的发展,不断提升我区经济综合实力,增强城区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

  第二条 设立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开办、办公用房补助及规费减免;总部企业对我区财政收入增收的贡献奖励;对总部企业的高管、技术领军人才等的各类奖励。

  第三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 对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本辖区的总部企业:

  (一)在我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总部企业在区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

  (三)总部企业合并报表中,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20%。

  (四)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对于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金融证券、航运物流、石油交易等总部可适当降低条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财政扶持标准

  第五条 2012年1月1日后新注册成立的且满足前述认定条件、在成立1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从企业认定后前3年上缴我区地方级收入中分3年安排,第1年、第2年和第3年分别按4:3:3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参照总部企业申报前一年海投大厦的月平均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后开始纳税起3年内,每年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

  (四)规费扶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海沧区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扶持,后3年扶持50%。

  (五)人才激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自企业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其子女在区属小学、幼儿园享受就学优先照顾。对符合福建省和厦门市出台相关引进人才政策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条 2012年1月1日前已注册成立且满足前述认定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区内现有总部企业,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建设总部大楼。在每年新供用地计划中,优先满足经认定的我区现有总部企业的办公用地需求,支持其建设总部大楼。

  (二)经营贡献奖励。对现有总部企业,按该企业认定前三年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年平均值为基数,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每年按该企业原有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增加部分的30%给予奖励;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每年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区外新汇缴部分,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

  (三)人才激励。对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自企业认定起3年内,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其子女在区属小学、幼儿园享受就学优先照顾。对符合福建省和厦门市出台相关引进人才政策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 对总部在区外的企业在我区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可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一)经营贡献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5年内,其对我区当年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前2年可按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可按该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

  (二)规费扶持。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5年内,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海沧区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扶持,后3年扶持50%。

  第八条 企业年度获得的补助、奖励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该年度对我区地方税收贡献额。地方税收贡献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区级贡献收入(年度纳税额中区级实得部分)为主要依据,不含企业在我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和建安项目所产生的贡献收入。

  第五章 总部型企业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报总部型企业认定的,应由企业在每双月上旬提出申请,经区经贸局、区投促局、各镇(街)、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转报海沧区财税三人小组审核,报区政府研究认定。

  第十条 总部企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一)公司盖章的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原件)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认定申请表(附件1、2)。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

  (三)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报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五)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六)新设企业总部投资者须提供营业执照,投资者中如有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七)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 奖励补助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原则上对总部型企业的补助、奖励每年7月上旬集中申报办理一次,申报程序如下:

  (一)总部型企业的补助、奖励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区经贸局进行初审。高管和技术领军人才奖励申报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

  (二)经区经贸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对补助、奖励金额进行核算。

  (三)区财政局将核算结果报海沧区财税三人小组研究讨论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申报补助、奖励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一)总部型企业关于补助、奖励的申请报告及经区政府批准的总部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或其他书面材料。

  (三)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税审报告(均为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报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上缴我区地方级收入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新引进总部企业需出具房产税缴交证明。现有总部企业需提供认定前3年的地方税收贡献额纳税证明。

  (六)审查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与我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重复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助、奖励按完整会计年度计算,总部企业成立当年未满完整会计年度的,由企业自行选择当年或次年进行申报补助、奖励。

  第十六条 申请扶持的总部企业须承诺税收关系10年内不迁离海沧区,若在此期间迁出我区,取消其海沧区总部企业资格,并扶持企业在我区已享受有关本办法的各项补助、奖励。

  第十七条 对创税能力强、有发展潜力、上规模、上档次的项目,可按个案处理,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子女就学有关政策,由区教育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扶持意见由区经贸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扶持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