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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沧区新创总部企业扶持办法

  2012年1月1日后新注册成立且满足认定标准的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 开办补助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3%开办补助,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认定后前三年上缴我区地方级收入中分三年安排,第一年、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4:3:3的比例给予补助。

  2. 办公用房补助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参照总部企业申报前一年海投大厦的月平均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后开始纳税起3年内,每年可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 经营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80%奖励,后3年给予40%奖励。

  4. 规费扶持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海沧区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可全部扶持,后3年扶持50%。

  5. 人才激励

  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自企业认定当年起5年内,可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其子女在区属小学、幼儿园享受就学优先照顾。对符合福建省和厦门市出台相关引进人才政策条件的各类人才,可给予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