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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镇(街),各农(林)场,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海沧区科技进步和全民科学素质的提升,加强对海沧区科学技术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资金)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科技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沧区科技资金是区政府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科技资金的使用必须结合本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经济效率与社会效率并重、科技项目择优和科技企业扶强原则,确保科技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 科技资金的来源

  (一)区本级财政每年按可供安排财力支出的2.5%以上安排的科技资金;

  (二)上级部门下拨的科技资金专款;

  (三)科技资金存款利息。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能源的研发及新产品试制、中试、小批量试产项目;

  (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专利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重大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及发展项目;

  (四)为国家立项的科技创新项目配套;

  (五)对企业发明专利的资助和奖励;

  (六)社会发展和软科学研究项目;

  (七)项目咨询、评审、监理、评估、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八)其它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海沧区科技资金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领导任组长,区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经济贸易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科技资金项目的研究、审议、检查、督促、落实等。

  第六条 科技资金由区科学技术局管理。区科学技术局负责项目的受理、组织项目评审、项目立项发文、经费拨付手续、项目进度跟踪和项目验收结项。

  第四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辖区内相关协作单位。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定科技力量,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管理水平及相应的开发研制条件;

  (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四)认真实施承担的科技项目,及时结项,无不良记录;

  高新技术企业及进驻区内科技创业园区、基地的企业优先予以扶持。

  第五章 使用方式

  第八条 无偿资助

  (一)无偿资助企业的产学研联合、留学生创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消化吸收等项目,单个项目的最高资助额度100万元;

  (二)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研发中心,属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给予补足资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给予100万元资助;对企业新创办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流动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取得国家科技创新项目立项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四)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对企业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对企业被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

  (五)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入驻海沧科技创业中心的孵化项目前3年按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面积分别给予100%、50%和20%的房租补助;对中试和生产项目前两年按不超过500平方米面积分别给予70%和50%的房租补助;

  (六)对本区鼓励发展的光电、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及先进制造业等行业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最高扶持额度1000万元;

  (七)行政事业单位和协作单位申报的技术项目,根据项目规模给予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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