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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投资事务局关于加工贸易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函

  湖里区投资事务局关于加工贸易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函

  厦门海关高崎办事处:为确保重点招商项目、辖区企业的顺利入驻,早日投产出效益,促进湖里经济快速发展,贵处长期以来给予大力支持,今年七月贵处与我局签定了《企业管理合作机制备忘录》,目前正在顺利履行中。关于辖区部分企业海关登记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不符之事,贵关高度重视,派后续管理科三位同志深入区街调研,靠前服务,充分体现海关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良好形象。根据《厦门市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规定,建议参照厦门市湖里区政府《关于授权相关单位出具企业注册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的函》(厦湖府〔2010〕函32号、湖里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专题会议纪要》〔2010〕41号的精神,由下列单位出具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请贵处确认:一、由湖里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入驻同安工业集中区湖里园、环东海域湖里工业园及湖里高新技术园企业海关注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厦门市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和出具所辖区域内企业的海关注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三、符合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28号精神的湖里老工业区旧厂房改造,改变使用功能楼宇的企业注册,由所属街道出具企业海关注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四、场所跨区域、管辖不明确,涉及市、区政府重点建设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湖里区投资事务局办理。妥否,请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