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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

  厦门不仅具有高素质的人力资源,而且劳动力成本也极具竞争力。调查表明,厦门人均年工资为2200美元;行政管理人员的人均年工资为3500美元。

  劳动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和水平。企业聘用人员后,应自录用之日起30天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法律规定可随时解除合同的条件除外),并按规定办理手续。企业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有薪假期。

  聘用国(境)外人员

  企业聘用国(境)外人员应向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就业证(港澳台胞150元/人/年,外国人300元/人/年),再向市公安局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外籍人员在厦就业的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在详见http://www.xmldbzj.gov.cn /网上服务。)

  工时制度

  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加班时间每日一般1小时,最多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加班费标准为:平时不低于日工资150%,休息日(不需补休时)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法定节假日不低于日工资的300%。月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厦门市当年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

  保险福利

  企业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劳动争议

  发生的劳动争议,一般按"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程序办理。厦门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集美区、海沧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480元。

  2005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厦门市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思明区、湖里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5元;集美区、海沧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元;同安区、翔安区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