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思政〔2013〕29号
区直各办、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思明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7日
思明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撬动金融机构和民间资金更多投入科技创新与研发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明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区政府为贯彻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研发资金来源于按法定要求安排的全区(区本级和街道级)财政年度预算、上级下拨的科技专项资金、存款利息及应回收资金。
第四条 研发资金使用范围:
(一)纳税关系在本区的企业或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单位)承担的高端、新兴、特色产业类科技项目(包括知识产权项目)的研发及其产业化;
(二)行政隶属关系在本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承担的公益性社会事业类科技项目;
(三)市、区扶持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项目;
(四)按照政策兑现各类科技扶持资金和企业技术改造扶持资金;
(五)区政府批准资助的其他科技项目;
(六)扶持区科技担保公司发展;
(七)上述项目的管理、咨询、评审、鉴定、验收等。
上级下拨的科技专项资金,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条 本区以下纳税单位,可以申请研发资金资助:
(一)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
(二)符合《思明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软件企业;
(三)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
(四)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以及省“6·18”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
(五)经批准的科技型单位。
12下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