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区县招商 产业园区 企业选址 优惠政策 新闻中心
沙县加快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服务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服务业企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定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性审批条件,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第三产业经营,出资数额不受限制,免交验资报告,由投资者申报。鼓励创办科研服务、文化创意、外包服务、商务服务企业。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企业集团登记。县经贸、教育、文广、卫生、工商、工商联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

  二、增加资金扶持

  自2013年起,每年县财政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第三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在全县服务业发展中影响大,带动和示范作用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现代物流、旅游、商贸、金融保险等重点服务业项目。其中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大三产项目前期经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三、扶持重点行业

  1.支持商贸业发展。鼓励商贸业限额以下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管理,对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管理以及新开设企业纳入限额以上企业管理的,按企业的年新增税收县级财政实得的30%给予补助,奖励期限三年,年奖励金额最高为30万元。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企业总部设在我县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在同行业享有良好声誉、点击率高,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10%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引进县外销售公司、结算中心等,对在我县新设立且年实际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三年内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县级财政增收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扶持,年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

  2.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对落户我县的货运、物流企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沙县汽车货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沙政〔2012〕349号)执行。被国家标准委员会新评定为3A级、4A级、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成立且年实际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三年内对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扶持。

  3.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对在我县新设银行业、期货、证券、保险、中介等金融机构且运营满一年以上的,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在购地、购房及租房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县财政按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给予补贴,具体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沙政〔2012〕228号)执行。

  4.支持商务服务业发展。对新设立或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第三产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的,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60%~80%奖励,后3年给予30%~40%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对新开办的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报税的企业营运中心、科技研发中心、采购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按税收地方实得部分5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三年,年补助金额最高为50万元。在我县新设立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和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县级实得增收部分的 50%予以奖励扶持。

  5.支持房地产业发展。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鼓励和支持开发企业通过扩大投资、外引内联以及重组等方式,逐步使房地产企业向现代化、规范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对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乡(镇)人群进城购房、外地人口购房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6.支持旅游业发展。对被新评定为4A级、5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对被新评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宾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50万元;对被新评为4A级、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对进入全省50强、全国100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鼓励旅游组织机构开拓外地客源市场,对达到接待团队人数到沙县观光、住宿、用餐的旅游组织机构,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按人数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沙县旅行社组接团奖励办法的通知》(沙政办〔2012〕40号)执行。对新建重点旅游项目,企业年新增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县级实得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

  7.支持沙县小吃业提升发展。扶持经营业主创办沙县小吃各类餐饮公司,培育沙县小吃特色品牌,实行标准化、连锁化、产业化经营。公司经沙县小吃同业公会认证,按照统一标准装修、统一品种质量和管理服务,建设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主打产品实行统一配送,发展直营店和连锁店10家以上,年营业额600万元以上且在沙县注册总部的餐饮公司,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三年内予以扶持,三年后按县级实得新增部分的50%奖励扶持。

  8.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创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固定资产按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办法;支持创意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创意产业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服务企业,年新增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县级实得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扶持。鼓励服务企业开办和参与展会活动,对服务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或区域性重点专业展览展销,对所发生的展位费,按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给予配套补助。

  三、培育重点企业

  1.培育龙头企业,根据入库税收、就业人数、企业规模、能源消耗、带动效应等情况,每年评选服务业重点企业,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县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2.培育服务业企业上市后备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对拟上市的企业按照省、市、县有关上市鼓励政策执行。

  3.积极推广服务业标准化体系,每年选择一批服务业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对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4.加快服务业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老字号)、福建省知名字号、市级知名商标(市名牌产品、知名商号、商业老字号)的总部在沙县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分别补助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具体按照《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扶持优势品牌奖励标准的通知》(沙政〔2006〕265号)执行。

  5.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三年内享受原工业企业同等待遇。分离设立服务企业后,三年内所增加营业税县级实得部分的 20%由县财政奖励给分离主体企业。

  6.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对新开的连锁商店,经营范围覆盖全县大部分村镇,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新开的连锁商店2万元的开办补助,给予连锁龙头企业10万元的开办补助。

  四、加快平台建设

  1.加快海西三明现代物流产业开发区、沙县小吃文化城建设,在金沙园、金古园规划建设第三产业发展集聚区、专业园,引导三产项目入驻园区。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项目建设进度、财税贡献额进行奖励扶持;对重大项目,实行 “一事一议”,研究确定优惠政策。

  2.推进工业厂房兴办现代服务业。对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基本满足使用功能的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齐全,消防和结构安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每年交纳土地净收益金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用于现代服务业发展,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今后城市建设需拆迁的,仍按原用途进行补偿。

  3.鼓励产业集聚发展。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城市商圈、专业街区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宣传推广。

  4.积极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全县产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五、保障要素供给

  1.落实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政策。物价部门要牵头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机构、学校(含托儿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居民同价;其他鼓励类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现与工业企业同价。

  2.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国土、规划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和小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不适应城市功能从中心城区退出的工业企业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高端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业。规划建设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规范标准配套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利用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第三方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可暂不变更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重大商贸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大型专业市场(含农产品市场)、社区服务、四星级以上宾馆等服务业项目,以及列入市级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土地供应。民办学校、幼儿园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施建设,在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3.拓宽融资渠道。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增加金融服务品种,确保实现服务业货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逐年高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发展企业直接融资,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以及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积极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引入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多渠道筹措服务业发展资金。

  4.培养引进人才。实施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工程,重点以“人才+项目”的形式引进创新团队,组织一批现代服务业示范工程。对重点服务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组织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组织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重点服务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管拨尖人才,博士学位人员、硕士学位留学回国人员、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在聘期间享受待遇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5.支持现代服务业企业向高端化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