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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培育百亿十亿重点工业企业的若干意见

  明政文〔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决策部署,推进《振兴三明工业行动计划》的落实,培育壮大我市重点工业企业,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力争实现“到2012年全市建成3个以上年产值超100亿元和20个以上年产值超10亿元大企业”的目标,构筑我市产业战略支撑,打造海西先进制造业重要发展区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扶持培育百亿十亿重点工业企业意见如下:

  一、扶持培育对象

  (一)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力,主业突出、规模较大的产业重点骨干企业;

  (二)目前规模不大,但成长性强、有明确发展预期、前景较好的种子型新兴产业龙头企业;

  (三)已经明确的未来新开工重大项目,投产后可达到预期目标的重点企业。

  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具体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税金融扶持

  1.设立专项扶持资金。从2010年到2012年,在市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单列1000万元,设立重点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技改创新、创业投资、联合重组、市场开拓,以及税收贡献奖励等。

  2.给予财税奖励扶持。对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目标的市(县)属重点企业,以2007-2009年度企业上缴的平均税收为基数,年递增20%以上,按其当年地方财政实得财力增量部分的50%,连续三年提取奖励给企业。对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年度目标的省属企业,给予经营管理班子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企业年度目标详见附件)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辖区各银行业机构新增贷款优先用于支持重点企业发展,逐步提高对重点企业的信贷投入比例。运用保理、国内信用证、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等金融工具,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密切同业合作,根据重点企业资金投入量较大的情况,各银行机构通过联合贷款、牵头组建银团贷款等方式开展市内银行同业合作,并采取“银团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加强与市外银行业合作,吸引市外资金投入我市重点企业生产建设。

  4.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推动各类资本流动和重组。鼓励重点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资产重组、产权置换等活动,以股权融资或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引导重点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降低筹资成本,商业银行应提供财务顾问、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鼓励企业开展创业投资合作,对引进2000万元以上投资者的企业,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企业一次性10-20万元的创业投资经费补助。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成功发行股票的重点企业,优先推荐其法定代表人评选当年度省、市优秀企业家和优秀人才。

  (二)促进优势要素集聚

  5.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按照“重点企业、优先保障”的要求,开辟“绿色通道”,整合集中林业、矿产等各类资源,集聚煤、电、油、运等要素,向重点企业倾斜。

  6.优先保障发展用地。年度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重点企业建设用地需求,用地地价可按所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根据重点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规划控制方式,在企业的周边地区预留发展用地。各级工业园区根据园区产业定位,科学规划、合理安排,留足重点企业发展用地。对重点企业征地要求,市、县两级政府组织专门征地工作小组,协助企业做好征迁各项工作。

  7.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重点企业“走出去”设立加工企业和经销网点,参加各类展会促销活动,在前期经费、广告宣传和参展等方面给予资助。对重点企业产品出口,给予优先安排进驻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优先办理铁海联运手续和优先退税。

  8.强化企业人才支撑。大力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帮助企业开展用工技能培训。搭建企业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组织企业开展以提升管理为内容的培训,支持企业深化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

  (三)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9.支持企业技术研发。鼓励重点企业加大以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为主要形式的自主研发机构建设。对落户在市区和金沙园、埔岭园的重点企业: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申报国家发明专利或国际发明专利的,其专利申请费、实审费、授权费、PCT国际费用予以全额资助。以上奖励补助资金从市科技三项经费中支出。优先安排和推荐重点企业承担国家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和省区域重大科技项目。

  10.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对重点企业投资新上项目,给予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上的直接支持。对重点企业列入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贷款贴息补助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11.支持企业联合重组。对重点企业兼并重组本市其他企业的,被兼并企业的厂房、土地等不动产在不改变使用功能和性质的前提下,依法过户变更给重点企业,除工本费外市级有权减免的规费一律免交。鼓励重点企业以技术、产品和品牌为纽带,与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中小企业合作,在品牌共享授权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认证、质量检验等方面,工商、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帮助做好协调服务和备案认可工作。对本市重点企业跨地区兼并外地企业,政府开辟“绿色通道”,给予全力支持和帮助。对重点企业与市外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组建战略联盟的,合资合作后新增投资、新上项目、扩大产能且纳税地在本市内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四)优化政府部门服务

  12.设立“行政直通车”。实行市领导和责任单位挂包重点企业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市效能办、市经贸委负责定期收集整理重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上报市政府,对各责任单位受理和解决问题落实情况实行全程跟踪督办。

  13.减轻企业负担。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对企业的各类收费。对重点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市、县收取的全部免收;属国家、省里收取的,有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尽可能减免。非政府服务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服务价格。行政机关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年检、年审、评估、论证、咨询等活动,费用由组织或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严禁借会议、培训、订阅报刊杂志等名义向企业收取各种费用。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罚款,有整改时限要求的,在整改期间原则上不对企业进行经济处罚;确应对企业实施经济处罚的,应报市监察局备案,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罚没款由企业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

  14.扩大企业社会影响。市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组织市内宣传媒体,对重点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取得的成绩、科研成果,以及企业厂长(经理)的先进事迹等进行广泛宣传报道,提高企业知名度。对重点企业及产品宣传广告费用按最低限收取。对依法纳税、社会贡献较大的重点企业厂长(经理),市政府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积极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升企业家社会、政治地位。

  15.加强规划指导和统计监测。市发改、经贸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服务,聘请专家帮助企业制定完善发展规划。建立重点企业统计指标体系,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附则

  (一)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12年12月31日止。

  (二)本《意见》各条款与我市其他现行扶持政策相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三)实行重点企业动态管理,在本《意见》实施期间,市内其他工业企业新上项目、实现扩张、达到本《意见》相关扶持条件的,可参照本意见予以扶持。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意见》中市区重点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市重点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县(市)所辖重点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五)市林业局、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行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