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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商贸限下企业发展为限上企业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关于鼓励商贸限下企业发展为限上企业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9日

关于鼓励商贸限下企业发展为限上企业的意见(试行)

为鼓励商贸限额以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加快升级转型,发展为限额以上企业,推进商贸经济发展提速、水平提升、比重提高,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鼓励企业发展作为推动商贸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积极推进福州大都市区大商贸、大市场、大流通体系建设,努力完成“十二五”商贸经济目标各项任务。

(二)将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标和限上企业培育发展目标纳入本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考核体系,分解到各个街道、乡镇,由县(市)区政府与街道、乡镇签订目标责任状,建立健全工作联系网络和调度运行机制,定期跟踪督查,形成强势推进各项任务完成的良好氛围。

(三)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各区年度发展目标达30个以上;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各县(市)年度发展目标达20个以上;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各县年度发展目标达10个以上。

二、认真实施发展扶持举措

(四)对已列入统计名录库的商贸限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当年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增长达到30%以上,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纳税的地方留成增量部分,第一年给予50%的奖励,第二年给予30%的奖励,第三年给予20%的奖励。

(五)对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商贸限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批发、零售贸易企业2万元,住宿、餐饮企业3万元。

(六)鼓励商贸企业按照统计法规如实填报年度营业收入和经营情况,对统计工作落实情况良好的商贸企业,在企业信誉评定、政策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

(七)鼓励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连锁门店、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登记为独立的商贸企业法人,属非法人企业的,不享受以上政策优惠。

三、建立健全统计和联络制度

(八)各县(市)区商贸系统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统计信息员。对加班填报统计资料的信息员,可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九)建立畅通的政企沟通联络渠道,商贸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上门走访企业,掌握企业经营动态,积极协调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大力挖掘发展和升级潜力

(十)鼓励非法人市场主体转制为公司制企业,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支持上规模、上档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台个体工商户)转制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转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企业转型升级后,经认定达到条件并办理入统计名录库手续的,享受本意见的各项奖励。转制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前置许可审批、知识产权等变更手续的,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0〕180号)精神予以支持办理。

(十一)各级发改、工商、商贸、统计、税务等部门应紧密配合,充分利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互通交流,做到资源共享,以经济普查、工商注册、街道台账等数据资料为基础,全面掌握限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同时,逐户梳理分析,上门宣传辅导,及时为达到条件的企业办理入统计名录库手续,确保在规定期限内纳入定期统计报表范围。

(十二)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有的放矢。重点在大型市场、大型餐饮、商业街、名品街、商务楼宇等区域清查摸底、积极挖掘,着力引导动员餐饮住宿和从事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电视购物等新型营销模式的商贸企业升级转型,进一步壮大我市商贸经济总量。

五、资金来源与施行期限

(十三)除统计信息员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外,其余奖励资金按照财政体制分级承担,五城区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七县(市)企业按财政体制由县(市)承担。

(十四)本意见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后如无修改,施行期限则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