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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以下简称园区)和莆头木材集散基地建设,做强做大莆田木材产业,市政府最近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秀屿国家级木材贸易加工示范区产业发展的意见》。

  主要是对园区企业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连续3年所缴的税收市级所得部分全额扶持,至2015年6月涉及园区市级及以下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或即收即返。扶持税费由秀屿区政府专项用于园区优惠企业税费、完善配套设施、鼓励创新扩产、优化投资环境等。

  具体意见如下:

  一、优惠企业税费

  (一)土地使用税扶持。工业企业已建厂房等建筑面积按审批总平的容积率换算成实际建设使用的土地面积,已投产的企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三年内,在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从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中按2元/㎡扶持作为企业技改补助。省、市有更优惠的政策,从其规定。

  (二)扶持第三产业。属于园区产业配套的项目,如木制品及其配套产品的仓储、展销、配送、贸易、木材电子商务平台交易及商务酒店、超市、金融网点、娱乐场所等其他经营性企业,其生产经营环节税收市、区级所得部分,自企业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全额扶持补助企业,第四至第五年区级所得按50%扶持补助企业;其他重大工业配套项目涉及的税费按“一事一议”予以扶持。

  (三)木材加工企业补贴。企业闲置厂房土地出租涉及的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的市、区级所得部分自出租起连续三年奖励给出租企业。对以土地租赁方式进驻木材加工园区的木材加工企业,其当年度所缴纳地方级税收全额扶持企业,第二、三年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按50%扶持企业,并另行提取5%作为承租企业的租金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当年度租金金额。一年内建设投产的,建设期租金由园区全额补助给承租企业。

  (四)调整预警峰值率。一般纳税人原木贸易、板材贸易、板材初加工、木制品深加工等的增值税预警峰值率和企业所得税预警峰值率,分别按0.20%、0.30%、1.20%、2.50%和0.50%试行。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试行园区税务代征制。

  (五)工会经费扶持。工会经费按2%征收后,扶持1.2%用于支持企业工会建设,扶持时间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

  二、实行绿色通关

  (一)派驻秀屿港的海关、国检、边检、海事等部门为木材进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支持在秀屿港设立名贵树种鉴定机构。简化计量检尺,由市口岸办牵头港务、国检协商共同选择一家有资质的检尺单位统一检尺,避免重复检尺。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根据企业或贸易商的申请,海关、国检部门原则上按1千板尺=5.1立方米为基准换算材积进行报关报检。

  (二)进口木材补贴。对莆田木材企业从莆田口岸进口木材(包括木片)的,按实际进口量,由市级木材进口配套扶持资金给予补贴。补贴时间和标准为: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每立方米(木片每吨)补贴30元;2014年每立方米(木片每吨)补贴20元。

  (三)恢复海运班轮。加快发展航运业,支持恢复、开辟航班、航线。对新航班、航线给予二年航运补贴。

  三、完善配套设施

  (一)加快集散地建设。加快莆头木材集散基地的码头和堆场建设,确保大批量原木进口有足够的停靠码头和堆放中转空间。

  (二)加快铁路支线建设。湄洲湾港口铁路支线尽快延伸至秀屿木材物流集散基地,加快建设秀屿木材加工区铁路专用线,同时在湄洲湾铁路支线秀屿港区中转站配套建设木材装卸、中转等设施。

  (三)开通莆田市区及秀屿城区到木材加工区的公交线路。

  (四)规划建设至木材加工区的燃气管道,并尽快实现燃气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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