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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各种优惠措施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的,不论内资、外资,不论所有制形式,不论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投资兴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除享受省、市政府出台的一系列鼓励投资兴业的政策措施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措施:

(一)用地规定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经营期在10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60%返还业主;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其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70%返还业主;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其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80%返还业主;5000万元以上(不含5000万元),其土地出让金政府纯收益部分90%返还业主。

2.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标定地价的1.5%~3%计收场地使用费,并逐年缴纳。

3.投资兴办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政府可行政划拨优先提供,并免缴土地使用费。

4.投资者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厂房、生活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其土地使用权在经营期内可依法转让或出租。

5.外来投资者可优先选择县城的工业园区兴办企业。凡经批准在平步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五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排水和土地平整)的熟地按土地成本价出让。经省以上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赠送10亩土地。

6.凡新建的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量大,对增加地方财力或就业容量贡献大的投资项目,按“一厂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商定用地优惠价格。

但凡以上述方式或优惠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年内未动工开发的,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两年内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

1.兴办生产性内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二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上交实得财力金额予以补助,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同级财政按上交实得财力的50%予以补助。经省以上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延长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上交实得财力的50%予以补助。

2.新办的各类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3.各类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亏损企业后,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可依法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五年内用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4.各类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

5.对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畜牧业、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所实现的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上交实得财力的50%予以补助。

6.出口创汇企业,当年自营出口产品产量达到总产量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各类企业,因技术转让而发生的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和技术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8.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二年内,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全额予以补助。

9.税务部门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给予办理税务登记和资格认定,核发增值税发票。对定税的工商户、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总体上不再上调税额,仅对定额明显偏低的作相应调整。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自办个体工商户的,免交一年个体工商管理费,免征三年个人所得税。

11.鼓励出口创汇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凡出口创汇企业的各项科技研究开发费用允许税前列支。

12.凡由县级征收的涉及各类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税务部门征收的费金),一律按现行最低标准的70%征收。

(三)实行国民待遇

1.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明令禁止的经营范围外,所有生产经营领域一律向各种所有制经济放开经营。非公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在申报科研项目计划、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研经费和科技贷款、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2.凡在我县有固定居住场所、稳定收入来源的外来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到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3.外来企业业主和主要生产、经营、技术骨干的子女可在本县享受九年义务教育,入学不另外征收借读费。

二、实行贡献奖励措施

(一)奖励形式

1.招商引资奖。奖励引荐县域以外资金(下称外资)到我县投资生产性项目、城建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对引进外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资额,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对引进生产性项目、社会事业项目外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外方投资额300万元以上(金额含本数、外币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下同),按年度实际到资额的6‰给予奖励。

对引进房地产项目外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实际到资额的1‰给予奖励。

2.争取资金奖。奖励向上(市级以上)争取到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争取到无偿资金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1%给予奖励;100万元以上的按5‰(分档计算)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3.金融机构增贷奖。奖励在增加贷款投入,核销呆坏帐,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作出贡献的金融机构。以百分制评定,贷款增加额占60%,核销呆坏帐和存贷差缩小幅度各占20%,取前二名由县政府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2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

4.企业技术进步奖。奖励企业技术进步成效显著的企业。

(1)企业新产品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并投入生产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新产品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并投入生产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高新技术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有一年纳税额为100万元以上者,奖励三年中纳税最高年份上交县财政实得财力的10%。

5.非公有制企业贡献奖。奖励纳税多的非公有制企业。

对年纳税额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县财政每年按实得财力的4%的比例奖励企业;对年纳税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另外再按实得财力的10%的比例奖励企业,以后每年新增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税款的,可再次享受此规定。

6.人才贡献奖。奖励在我县经济发展中作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才。奖励的评定视有具备条件的初选对象时方组织评定,无对象时当年度可不评定。

人才贡献奖设特殊贡献奖、学科带头人奖、企事业人才贡献奖、实用技术推广奖。

(1)特殊贡献奖:奖励为明溪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发挥重要作用,使我县在特定项目或特定领域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外埠专家、学者及其他人才和从外埠引进的人才,奖给每位获奖者奖金5万元。

(2)学科带头人奖:奖励在教育、卫生、农业、林业等领域有较深理论造诣,实践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人员,奖给每位获奖者奖金1万元。

(3)企事业人才贡献奖:奖励在企业技改、新产品开发、事业形成等方面作出贡献,为企业和单位创造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技、管理人员,奖给每位获奖者奖金1万元。

(4)实用技术推广奖:奖励在农村实用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给每位获奖者奖金1万元。

(二)管理办法

1.设立县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奖励考评工作小组,负责奖励考评细则的审定、考评工作的组织、考评结果的审核、奖励兑现的跟踪落实等工作。

2.奖励考评工作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发展计划、财政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部、监察局、发展计划局、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外经贸办、科技局、经贸局、农业局、林业局、教育局、卫生局、人行、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3.上述奖项每年年终由奖励考评工作小组组织评定一次,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后及时给予兑现。

4.奖励基金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共同受益共同出资的办法筹集,县、乡(镇) 、部门应将奖励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奖励兑现。

5.凡属各级党政干部引进资金项目所获得的奖金划入所在单位作为办公经费;在年终评优和评选外引内联、项目工作等先进时,对个人进行表彰鼓励。

6.各奖项由奖励考评小组组织制定具体考评细则,并负责解释。

三、实行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一)实行申办项目无偿代办制:

1.凡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所有外引内联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的原则,由各乡(镇)或各主管部门、引进部门无偿代办有关证照及规费收缴手续。各乡(镇)政府或各主管部门、引进部门内部设立相应的服务职能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代办服务工作。

2.各专门服务机构代办本县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收到项目业主提供的必备附件后,无特殊情况,办理内资企业登记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外资企业登记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登记手续在1个月内办结。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须向业主作出书面说明,并报送县效能办。

(二)提高办事效率:

1.规范审批程序。

(1)申办内资企业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注册、企业代码、银行开户、税务登记手续;

(2)申办外资企业需办理合同章程报批及外企批准证书、工商注册、企业代码、银行登记、税务登记、海关注册、商检注册手续;

(3)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需办理立项、环保、建设、土地、消防各项手续。

2.简化办事手续。

(1)各审批部门应按照精简的原则确定申报材料、附件,各项目业主除需依照项目性质分别提供企业章程(协议)或合营协议书、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必备材料、附件外,其他后续登记审批环节的材料、附件,如环境影响报告书、土地预约证明、初步环保意见书、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规划红线图、项目设计及图纸等,一律由专门服务机构代向审批部门申办。

(2)为了节省办事时间,在依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前提下,环保、建设、国土、消防、卫生等相关手续的审批尽量同步进行或穿插进行。

(3)在业主提供必备附件后,办理每个企业、项目,凡在县本级审批权限内的,无特殊情况,每个登记或审核环节1个工作日内办结,每个审批环节3个工作日内办结。未按时限要求办结的,需向专门服务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报送县效能办。

四、加强对影响投资环境行为的查处工作

(一)建立权威的查处机构:

1.县效能办受县委、县政府委托负责受理基层企业单位、个私业主及专门服务机构的投诉,查处影响投资环境的人和事。

2.效能办通过接受基层企业、个私业主及专门服务机构投诉和对审批收费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明察暗访了解掌握影响投资环境的人和事。

(二)严格查处影响投资环境的人和事:

1.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追究个人责任:

(1)利用管理职能吃、拿、卡、要的;

(2)擅离职守,使管理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3)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未能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4)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的;

(6)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或向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7)擅自进入企业进行非法定检查的;

(8)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及给投资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视情节不同,给予机关工作人员下列处理:

(1)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条件的,由效能办给予效能告诫或由工作人员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效能告诫,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一年内被告诫两次的,待岗学习一个月(待岗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并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给予调整岗位,当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

(3)机关工作人员累计被效能告诫三次的,除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外,由组织人事部门或主管部门给予免职处理,必要时参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2.机关部门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机关办事手续繁杂,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2)将机关管理服务职能转给下属中介机构进行强制性有偿服务的;

(3)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事或违规收费,造成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

(4)所属工作人员对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被投诉并经核实的;

(5)凡上级和本级已公布取消的审批审核项目,已废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部门或单位仍在使用,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证属实的;

(6)对县效能办在查处投诉中设置障碍,干扰查处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7)所属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一年内被县效能办效能告诫三人次以上的(含三人次,不含主管部门自行告诫的)。

视情节不同,给予下列处理:

(1)凡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效能办提出建议,报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责任人效能告诫,并在县有线电视台曝光;

(2)情节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必要时由组织人事部门给予调离、降职、免职等处理。

3.对有关审批部门、执法部门、垂管部门,由县人大或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各乡(镇)、县直各经济部门、各重点企业及部分其他管理服务对象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民主测评。

(1)对测评结果最差的单位,在县有线电视台予以曝光;

(2)对连续两次测评结果最差的单位,属县管部门,经县委研究,将其主要领导调离岗位;属垂管部门,将其表现情况以县委、县政府的名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建议主管部门将主要领导调离明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