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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在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投资的若干优惠措施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工业发展环境,更好地吸引和鼓励县内外投资者在华侨经济开发区(含城南工业园、莲塘食品加工园、生物产业园、石壁工业园)投资兴业,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订如下优惠措施。

  一、工业用地保障

  1、入园企业供地面积,按《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规定执行。

  2、工业用地在完成“五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通讯、通有线电视和土地平整)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50年。出让底价执行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县工业用地土地等别目前为七类十五等,出让最低价为每亩4万元,园区外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每亩提高10%。

  3、项目用地按项目建设的形象进度分期供地、分期办证。土地证使用权置留开发区管委会,待项目按宗地规划设计建设到位后发给投资者。

  二、配套设施保障

  4、供电。入园企业供电线路由县供电公司按开发区规划负责出资布设至企业厂区围墙。园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大工业生产用电价格与三明其他县大工业用电平均价格的差价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原则上每年集中兑现一次(用电大户另行约定)。非、普工业用电按时价执行。

  5、供水。入园企业供水主管道由供水单位按开发区规划负责出资并布设至企业厂区围墙。入园企业的用水按县工业用水时价的90%收取水费,自行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

  6、通讯线路(含宽带)及有线电视。由通讯、广电部门按园区规划接入企业指定的终端机,收费按城区用户标准执行。

  三、财政奖励

  7、入园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自动工建设起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按其受让工业用地面积每亩奖励0.5万元;每增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按其受让工业用地面积每亩再增加奖励0.1万元;若投资强度达到(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规定标准2倍以上的,按其受让工业用地面积每亩再增加奖励0.5万元。奖励款在企业达到相应标准、并经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认后一个月内兑现。最高奖励限额为该企业受让工业用地面积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8、入园企业自投产纳税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每亩工业用地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累计达1万元以上的,给予县级财政留成部分50%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生产发展。

  四、金融扶持

  9、我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应给予及时办理评信评级,并给予贷款授信额度适当倾斜。对经营业绩好、资信程度高的入园企业在使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时给予优先受理。

  10、入园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技改资金不足的,管委会开发区协助企业优先申请办理担保贷款和小额贷款。

  11、对省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入园企业,以及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入园龙头企业,县职能部门积极帮助企业向上争取各类扶持资金。

  五、规费优惠

  12、入园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个私企业会员费,并暂缓开展人防结建项目。

  13、涉及入园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属县本级收费的,企业入园后两年内一律免收,第三年起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额收取;经营性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一次性和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常规检验、检测、员工体检及培训等)和入园企业施工建设项目的服务性收费,凡属县本级收费的,按规定标准最低限的50%收取。

  六、企业高管人员生活用房奖励

  14、我县在城区瑶上路与金刚亭路之间由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规划建设企业高管生活区,奖励给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

  15、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是入驻县华侨经济开发区(含下属各专业园)的新建工业企业;投资强度必须符合《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闽国土资综〔2008〕199号)规定。

  16、奖励标准:入园企业自动工建设起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确认为准)达到3000万元的,奖励约120平方米的商品房(下同)1套。依此类推,最高奖励限额为10套。

  17、兑现办法:以企业与开发区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规划建设面积为依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和规划建筑面积,并经评估确认,方可申请企业高管人员生活用房奖励。企业正式投产后方可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七、服务保障

  18、入园企业实行“招管一体化”,由引资单位、开发区服务中心协助业主做好项目审批、开工、建设,直到投产全过程的服务协调工作。同时,做好后招商服务工作,对建成投产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正常生产,加快发展。

  19、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入园项目,安排一名县处级领导挂钩服务。

  20、县招工管理机构(挂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全县劳动力资源信息动态库,并有计划组织对全县16-45周岁有转、就业愿望的社会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免费培训,协助解决入园企业所需劳动用工。

  21、入园企业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以人事委托方式统一受理。

  22、园区企业业主及高管(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的企业主或公司章程中注明的股东,或其聘请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在宁化入学,根据业主意愿安排入学。企业中其他人员的子女(持企业用工合同和户籍证明)需在城区入托、入学的,可视同城区居民比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划入相应学校就读,费用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八、其它

  23、为确保项目顺利建成,投资者应向开发区缴纳协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作为投资保证金,已缴清投资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向开发区管委会要求交地。

  24、对重大投资项目,按“特事特办”原则,由县工业领导小组或县委常委会“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

  九、附则

  25、本规定由华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鼓励投资城南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优惠规定》(宁委发〔2007〕6号)和《关于鼓励宁化华侨经济开发区发展的补充优惠规定》(宁委发〔201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