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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国家级木材加工区投资优惠办法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莆田市湄洲湾秀屿港设立全国第一个正式获批的海港进口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为推动莆田港口城市发展,促进木材加工产业快速延伸,鼓励更多的木业项目在莆田落户,经国家有关部委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莆田市建立秀屿木材加工区,视同省级经济开发区享受最大优惠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莆田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章 土地优惠

  第一条 投资者凡在秀屿区木材加工区投资加工、贸易、物流及加工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管理部门可采取出让、租赁和入股等方式供地,对加工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当地政府可以与投资业主采用BOT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条 落户木材加工区范围内的企业享受莆田市工业园区最低基准地价优惠,首期开发土地达到三通一平后,每亩土地出让金4.8万元人民币,其用地报批参照笏石工业园区用地报批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木材加工企业投资计划必须保证两年内每亩新批用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按省拟定的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 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木材加工重大投资项目,可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并在土地及税收上,给予特别优惠。

  第四条 落户加工区的企业必须在二年内建成投产,并达到可研报告预期的年度总量目标,对项目建设期满而达不到生产要求的项目,根据实际到位资金额、投入资金额或注册资金额,按第二、三条规定相应调整用地优惠政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延误,经有关部门批准停建的除外。

  第五条 加工区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抓紧动工建设,禁止闲置。自有权机关批准项目用地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使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有权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在不变更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补交第二、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中政府优惠的地价款。

  第二章 财政优惠

  第七条 进入本加工区的木材加工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缴纳可享受减按24%的税率。

  第八条 进入加工区的木材加工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免征五年。

  第九条 对进入木材加工区的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进入加工区的木材加工企业,三年内,上缴市、区两级财政收入部分的80%安排给加工区,专项用于改善投资环境。

  第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第十二条 本加工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 10% 以上9(含10%)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度应缴纳所得税。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木材加工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可以办理退税并免征消费税;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境外来料加工业务收取的工缴费,免增值税、消费税 。

  第十四条 木材加工区内的企业,三年内地方行政性规费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收,只收取工本费,国家和省级收费的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有关部门不得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 进入加工区的木材加工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半征收;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属地方财政留用部分,主要用于加工区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对财政贡献较大的加工区企业,在三年内由市、区地方财政从该企业上缴税收所得可用财力中给予适当安排财政贴息。

  第十七条 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口。

  第十八条 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属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三章 其他优惠

  第十九条 政府引导金融服务机构积极介入木材加工区的建设,主动把大型木材加工区企业纳入项目贷款支持对象,加大信贷投入。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优先于一般企业,减少贷款环节,简化贷款手续,加大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可根据加工区企业的资信程度,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和贷款等方面的服务承诺。

  第二十条 鼓励加工区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允许按实计入管理费用。加工区企业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加速折旧。

  第二十一条 进入木材加工区的投资业主,其子女可在秀屿区范围内选择中小学就读,免交择校费。愿意到莆田市其他学校就读的,经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由加工区管委会协调联系就读学校。

  第二十二条 木材加工区内的投资业主及其配偶、子女和企业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子女,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户籍愿意迁入的,可办理常住户口。

  第二十三条 对落户在木材加工区的投资业主,贡献特别突出的,市政府将颁发特别贡献奖或荣誉市民证书。对获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奖励100万元,获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奖励5万元。

  第四章 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进入木材加工区企业及其项目的所有审批、核准手续均可委托加工区管委会或市、区投资项目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管理,无偿提供服务。在企业提供齐全资料的条件下,由审批中心在最短的时间内办结。在企业保证能按相关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要求设立企业,可实行承诺登记制。

  第二十五条 加工区管委会成立企业投诉、协调和咨询服务机构,对开发建设和生产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调解。调解无效的,协助当事人按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木材加工区实行挂牌保护政策。由加工区管委会向投资企业发放投资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的目录进行收费公示,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除全国、全省统一部署外,未经加工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进入加工区收费和检查。检查中不得随意扣压、查封企业的财产、物品和生产经营场所。严禁经济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强行要求加工区企业挂靠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参加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同时加强对电力、广播电视、消防、环保、防雷工程等在建设过程中的价格管理,严禁强制提供商品、工程服务等不正当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向企业摊派订阅报刊杂志、乱拉赞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优惠办法由莆田市人民政府制定,秀屿区政府及木材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及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木材加工区招商引资的奖励政策,参照市招商引资的奖励情况兑现。

  第二十九条 木材加工区管委会设立企业发展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支持加工区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确保企业发展资金的及时支付;该专户的使用接受市财政的监督和审查,确保优惠条件及时兑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进入木材加工区内的企业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条件,对同时适合相关条款规定的,执行最优惠条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后国家、省出台新的优惠政策,莆田市政府授权秀屿区政府由加工区管委会调整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