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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3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内资工业项目,以及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价格在基准地价上最多可优惠30%;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额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内资工来项目,以及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价格在基准地价上最多优惠50%。

  2、对被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形成生产规模的,由区财政根据贷款总额给予20%的贴息2年,从其第一笔银行资金贷款之日起计算贴息时间,贴息额由企业所缴纳的地方税收中返回。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

  3、对兴办属于支柱、重点产业范围,且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逾3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可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上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

  4、对被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形成生产规模的,根据项目贷款总额,由市、县区财政按2:8比例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符合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规定的项目,应优先给予立项。

  5、费用减免。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凡涉及到市及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低限减半收取(工本费除外),并由工业园管委会一代收。地产、房产、会计、审计、环评等经营服务收费,按收费标准低限收取。不得向企业收取咨询费。

  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三三制”收取,先收取1/3,减免1/3根据项目的情况由工来园管委会决定或免或缓或交。

  7、市县(区)分别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奖励金按分段计算,具体如下:

  (1)注册外资额在300万美元以内的项目,按5‰计算奖励金。

  (2)注册外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内的项目,其超出部分按分按4‰计算奖励金;

  (3)注册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内的项目,其超出部分按分按3‰计算奖励金;

  (4)注册外资额在3300万美元以上,其超出部分按分按2‰计算奖励金;

  核定外方注册本的实际到资额以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依据。委托代理人所得奖励金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招商代理人引进项目落地开工并有实际到资超过50%以上的,可先预付30%的奖励金,其余的待项目资金全部到位后支付。

  8、全程代办。入园企业及其项目的所有审批、核准手续均由工业园全程代办,实行代理员制度,在企业提供齐全资料的条件下,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9、实行挂牌保护。工业园管委会对工业园内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市、区执法部门到工业园进行检查,都必须报市、区分管领导批准并由工业园管委会统一安排。未经批准的各种检查。企业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