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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明金管〔2006〕38号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园”战略,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博士后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金沙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进一步锻炼和施展才华的场所,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先进水平,带动和培养一批企业的中青年专业带头人的技术骨干,引导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解决金沙园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提高经济质量,增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后劲,根据国家及福建省的有关规定,经人事部批准,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三条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任务是联系全国各博士后流动站与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广泛的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到金沙园开展下列科研工作:

1、针对金沙园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重大技术难题,组织技术攻关。

2、受企业委托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

3、对金沙园引进的重大项目进行科学论证。

4、组织专家座谈会或举办学术讲座,探讨金沙园的发展思路与对策。

5、联合进行高级人才培训。

6、开展政策、信息咨询。

7、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工作站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程序和规定,接受福建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市、县人事局的业务指导,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成立“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成员由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主管人事、科技的副主任以及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金沙园科技、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审批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专项经费的预算和支出,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听取并审议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挂靠在管委会招商局,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博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博士后工作站发展规划,包括年度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督促有关单位实施领导小组的决议。

(三)组建工作站博士后专家小组,组织工作站博士后专家小组的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研究项目进行审核。

(四)协助博士后流动站的合作教师指导在企业分站工作的博士后。

(五)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协助企业解决博士后工作、生活问题,协助企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以及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

(六)管理在站博士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以及职称评定。

第九条 企业分站负责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管理和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按合同提供生活经费;为博士后出站鉴定。

第三章进站及在站管理

第十条 现已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和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尚未安排固定工作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进站,确属园区企业急需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等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五十周岁。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选确定:

(一)项目申报。各企业或企业分站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申请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报批表》,由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论证,如符合园区博士后专业方向,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博士后的人选可由工作站自行物色并为其安排博士后流动站或由各博士后流动站推荐,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根据研究项目的具体要求,对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后,报工作站会同企业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后作为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候选人员,并由工作站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第十二条 博士后的录用:

(一)合格的博士后人选需向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1、《博士后申请表》。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3、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4、学术机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5、如候选取人是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

(二)由工作站与企业分站对候选人考核并体检,择优录取。

(三)工作站将考核、录用意见书面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由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及工作站的考核、录用意见呈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站组织企业分站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设站单位为录用博士后开具工作介绍信到工作站报到,由工作站介绍到企业站工作。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企业分站后,应由博士后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教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企业分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同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要求延长的,由本人申靖,经企业分站和博士后流动站同意,并报工作站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间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应与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每工作半年,由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分站共同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三)因病办理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对于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应劝其退站,同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间,不能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确因研究工作需要,经企业分站同意,报工作站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分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博士后应有高尚的职业操守,自觉保守涉及企业的技术及商业秘密,如违反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科研经费、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工作站工作期间,企业须按合同书的规定为博士后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工资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执行,并提供两房一厅住房一套。工作站要积极为博士后提供一个安定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给予适当的补助,由园区管委会每年给予每名博士后2万元的生活津贴(留学博士3万元),建站企业以1:1的比例配套给予。

第十八条 博士后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愿意随博士后本人流动的,经本人提出要求,可由博管办协助办理借调手续,安排适当工作,并按原工资级别标准发给工资,享受本单位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博士后的配偶、子女随本人流动的,办理暂住户口,子女上学问题,按常住户口同等对待,由博管办协助给予解决。

第五章 出站与工作分配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著作)和研究成果,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分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工作站应参与对该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完成企业研究项目,符合晋升高一级任职资格条件的,离站前可根据本人研究成果向联合招收培养单位即博士后流动站或向博管办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后的工作安排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留金沙园工作或由本人对外联系工作单位,流动站和工作站协助推荐。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管委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