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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加强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法治保障

  本报讯(记者严顺龙李珂杨毅涵)我省全国政协委员陈明义向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加强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法治保障。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使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有些特殊政策,如海关、税收、土地、财政、金融等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建议把实验区建设事业纳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范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作出《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对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做出战略性、原则性、指导性和权威性的规定。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立法,使平潭先行先试的改革取得合法性支持。

  平潭改革是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涉及中央与地方、大陆与台湾等多种关系的综合改革,必然会触及大量的现行法律法规,如果不注重通过立法拓展改革空间,改革实践很容易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根据以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五个经济特区”实行授权立法的惯例和经验,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授权立法决定,授予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享有特别立法权,根据宪法原则和平潭开放开发的实际需要,制定实验区特别法规,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必要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立法规划。

  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应当着力解决和调整好以下几大类法律关系:有关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按照充分调动平潭先行先试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根据宪法、立法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立法决定等来调整和规范;有关平潭综合实验区内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关系,按照“五个共同”的原则,通过实验区特别法规、共同约定等法律方式来调整和规范;有关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关系,根据中央既定的方针政策,按照双方约定、实验区特别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宪法的由低到高、由特殊到一般的顺序来调整和规范。

  四、深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应着力研究实验区法律适用的机构、管辖或者受理的原则、适用的原则等问题。

  五、加强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法理和法律问题研究。

  重点加强以下问题的研究:研究宪法架构下的中央与实验区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实验区的政治定位、法律定位、行政定位、功能定位;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基础和试验田,深入研究两岸和平统一、“五个共同”的法理基础和顶层设计;深入研究实验区社会与政府的关系,探索“民间自治”与“社会共治”管理模式;深入研究实验区的立法规划和综合立法等问题;深入研究实验区的政府职能、制度安排、行政运作模式等;深入研究实验区的司法体制、法律适用、法律冲突和纠纷解决程序等问题;深入研究实验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深入研究实验区建设中涉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法律问题,研究有关的外国法和国际法问题;法学教育和法律人才培养的问题等。

  作者:严顺龙李珂杨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