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把我区建设成为区域经济中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川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本政策所指投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除外,下同),是指南川区内外投资者在南川投资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项目,不受行业、投资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和经营年限的限制。
(二)企业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财税优惠政策
(一)凡在我区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纳税年度起至2020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在区内投资新办企业,年纳所得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分成部份,第1-2年按50%补贴给企业,第3-5年,按25%补贴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在区内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年纳增值税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的区级分成部分,第1-2年按50%补贴给企业,第3-5年,按25%补贴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四)凡在区内投资属以下情形之一的,自企业经营纳税年度起,缴纳的生产经营性营业税的区级分成部分,第1-3年按50%补贴给企业:
1.开发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
2.兴办大型商业设施10000平方米以上的;
3.专业市场营业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
4.物流项目占地面积100亩以上的;
5.新建四星级及以上宾馆的。
(五)投资兴办小学阶段及以上学校的,自学校运行纳税年度起,缴纳的经营性营业税的区级分成部分,第1-2年全额补贴给学校,第3年按50%补贴给学校,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投资兴办义务教育的,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杂费和公用经费专项补助。
符合上述优惠条件的投资企业,在优惠期内每一纳税年度的次年1月份向区招商局提出申请,区招商局会同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区政府决定,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兑现。
三、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工业类项目原则上按土地成本价出让。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产业带动强或高新技术企业,土地出让金按一定比例补贴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三)投资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学校、医院、文化、体育等非经营性公益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政策
(一)对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类投资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投资兴办学校、医院的,在规费减免方面,与公办学校、医院同等待遇。
五、企业服务保障
(一)对投资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一条龙联合审批服务,按项目类别由牵头责任部门全程无偿代理,区政务服务中心全程协调,在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限时办结。
(二)加强机关工作效能、作风建设,为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损害发展环境的人和事,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罚。
(三)在区监察局和区招商局设立投诉电话,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者可直接向区监察局、招商局投诉,一经查实,自接到投诉之日起,有关部门按规定时限作出处理,并回复投诉人。
(四)工商注册登记服务:
1.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向民营资本全面开放。
2.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放宽民营企业集团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限制。
3.投资者可以股权、净资产、商标等形式出资设立公司。弛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字号所有人投资开办企业,可在名称中突出使用投资者字号。
4.支持优势企业发展壮大,采用动产抵押方式,帮助企业筹措资金,盘活有益资产。
5.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投资主体、企业名称和企业出资限制,支持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来南川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
6.支持企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五)及时保障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煤的供应和光纤电视、通讯设施的安装。
(六)投资企业依法自主确定招聘员工的对象、条件、方式和数量,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投资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七)投资企业业主和员工的子女入学、就业、参军享受区内居民同等待遇。
六、“一企一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较大、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或者龙头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由区政府单独制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为企业提供服务。
七、其他
(一)同一项目涉及几个优惠政策的,只享受一个最优惠的政策。
(二)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层管理人员,可聘请担任区政府经济顾问,参加“振兴南川突出贡献奖”评选活动。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南川府发〔2007〕51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本政策由区招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