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至201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关闭或限制的领域外,在三峡库区新办民营企业,2010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内资企业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2006年至2009年,国家每年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10亿元, 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按项目进行安排。重点用于下列项目:一是农林产品种植、畜牧水产养殖及农牧渔林产品深加工项目;二是中药材规范化种植以及现代制药项目;三是旅游开发项目及直接配套设施项目;四是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五是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项目;六是符合库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其他项目,但不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以及大型工业项目。
(四)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基金设立三峡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用于移民后期扶持,专项用于扶持三峡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
(五)在三峡库区新建旅游项目,符合国家六部委《关于长江三峡区域旅游发展规划》规定的,优先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六)国家给予三峡库区直供电的支持(具体政策正在制订中)。
(七)三峡库区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资金缺口,由财政部、三峡建委办公室、地方财政按4:4:2比例分担解决。
(八)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大型企业、中外驰名企业、高新技术项目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一企一策”给予专门的优惠。
(九)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三峡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三峡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一)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三峡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
(十二)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三峡移民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市级重点企业,可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贴息由市财政安排。
(十三)三峡库区产业担保资金全部用于为国家开发银行在三峡重庆库区15个区(市)县内纳入重庆市库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最终可支撑库区产业项目融资规模200—30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