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经开区管委会、长寿经开区管委会、万州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22号公告”),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全国商务主管部门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根据22号公告、3号令规定, 现就我市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两江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外资主管部门起不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职能。
二、鉴于商务部要求备案管理及审批职能仅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履行,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及属于特别准入管理措施所涉及行业的审批事项由市商务委、重庆经开区管委会、长寿经开区管委会、万州经开区管委会直接办理,不再委托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2016年10月1日前下发的有关外商投资审批放权、委托等相关文件即日起停止实施。
三、两江新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市商务委委托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办理。
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市商务委委托自贸试验区内相关机构负责办理。
五、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投资促进及日常工作过程中,应加强对外资项目所涉行业的甄别,严格按照22号公告及3号令规定,及时提醒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严格履行有关申报义务。
市商务委将加大抽查和检查力度,对不履行3号令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梳理)
重庆市商务委(代章)
2016年10月11日
(联系人:毛庭婷,凌小雅,联系电话:89018329、8901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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