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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外包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扶持和推动外包企业发展,同时加强对服务外包平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2]165号)文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公共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限额资助、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第二章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定义、申请条件 第四条 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利用专门设备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实现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进行加工制作、系统测试等职能的开放式公共平台。 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信息支撑,利用现代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等,实现企业信息管理、外包市场信息交流、接发包信息管理等职能的开放式公共平台。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是指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人才培养支撑,实现服务外包人才培养、高级人才引进、人力资源管理、外包人才实习实训管理等职能的开放式公共平台。第五条 满足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机构、行业组织等可以申请公共平台资金。(一)资格要求:1、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重庆市注册并经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商务部评选的服务外包领军企业或成长型企业;(2)重庆市发改委认定的服务业龙头企业;(3)重庆市经信委认定的软件和服务外包重点企业;(4)重庆市外经贸委认定的服务贸易重点企业;(5)重庆市科委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2、机构:申请专项资金的机构必须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重庆市注册并经营;3、行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的行业组织必须是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市外经贸委认可的,在重庆服务外包行业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行业组织。(二)申请单位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同时具备一定的开展研究、测试、信息服务、培训条件的场地,先进的仪器、设备; (三)申请单位具备为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功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其中具备为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功能是指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下述功能之一: 1、研究、开发市场前景好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客户,为服务外包企业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外包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为推动我市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2、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基于技术研发、质量保证、系统测试、加工制作、演示、验证、培训、项目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3、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研究开发能够推动行业发展、提高服务外包整体技术水平的公共技术和关键技术。第三章 资助范围、标准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对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服务外包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的设备购置、运营费用进行资助。设备购置资助范围包括公共平台建设所需的设备、软件、知识产权购买费用等;运营费用资助范围包括公共平台维护所需的设备维修、升级费用、师资等。第七条 资助标准(一)服务外包公共技术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建设,设备购置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购置金额的50%,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二)服务外包公共培训平台建设,设备购置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购置金额的50%,且单个项目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三)各平台运营费用资助比例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费用的30%,且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原则上运营及维护费用支持年限不超过三年。 第四章 资助原则和程序、申报材料 第八条 每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多个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如有重复申报,将立即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项目可同时申报设备购置和运营费用资助。第九条 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程序(一)平台建设项目1、项目申请 资助项目由建设单位于每年3月份申报,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公示成为重庆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市财政局预拨项目资助资金的80%;2、项目验收 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后,由市外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市财政局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的20%。(二)平台运营项目资助项目由运营单位于每年3月份申报上年度资金资助,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受理,并组织专家评审后,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财政拨付项目资助资金。第十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项目申请时,申请单位应向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原件备查);(二)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平台建设的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四)服务外包专项资助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五)上一年度有收入的公共平台需提供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六)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项目验收时,申请单位需提供(一式两份):(一)申请验收报告(含项目执行情况、效果及费用支出情况);(二)费用支出明细表和实际支付费用凭证; (三)公共平台服务企业数量的证明材料;(四)包括平台建设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平台建设的审计报告;(五)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平台运营项目申请资助资金时,申请单位需提供(一式两份):(一)平台运营资金申请报告(含平台运营、效果及费用支出情况);(二)服务外包专项资助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1);(三)费用支出明细表和实际支付费用凭证; (四)公共平台服务企业数量的证明材料;(五)包括平台运营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平台运营的审计报告;(六)市外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市外经贸委和财政局报送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情况报告,对服务外包公共平台的研究开发、人员培养、经费投入和使用、工作绩效等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资金申请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服务外包专项资助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项目名称(全称)

申请单位开户名称(全称)

申请单位开户银行

单位账号

申请单位经济类型

单位级次

申请单位规模(现有从业人数)

申请单位资质情况

所属区县

申请单位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进出口企业代码

海关代码

申请单位外管局代码

经营资格登记日期及文号:日期:文号:

工商机关登记日期及文号:日期:文号:

电子邮箱

网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盖章)年月日

注:1、申请单位经济类型是指,国有、民营、外资;

2、单位级次是指,中央在渝企业、市级企业、区县企业;

3、申请单位资质情况指,通过CMM/CMMI、PCMM、IS02700l/BS7799、IS020000等认证;

4、表内项目如有变更,企业应及时书面报告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