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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渝文备〔2016〕238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节能环保

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大渡口府办发〔2015〕7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大渡口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环保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50号)精神,结合重庆市环保科技产业园和大渡口区在重庆市五大功能区的定位,按照《中共大渡口区委关于切实加快转型发展全力打造新区品城的决定》(大渡口委发〔2014〕14号)要求,促进大渡口区环保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在大渡口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节能环保生产(服务)规上(限上)独立法人企业。

扶持领域:包含不限于污水和污泥处理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产品)、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环境仪器及环境修复等重点节能环保优势龙头企业的节能环保技术研发、生产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

二、扶持政策

(一)支持将具备建设条件的节能环保项目纳入市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库,并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环保产业集群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50号)文件,对新增或新建项目执行相应的土地、金融等政策。

(二)支持节能环保企业生产和购置(国家级、市级)节能环保产品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产品,并按国家规定执行退税、免税政策。

(三)节能环保企业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工艺,首次进入市级(含)以上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且在节能环保工程产业化应用的单类产品(技术、装备),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企业净利润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区内企业上下游配套采购。本辖区内企业采购大渡口区其他企业(关联企业除外)自主创新节能环保产品(或服务),且当年实际采购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较上年新增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新入驻或新增业务为节能环保的企业,其产品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的,按单项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六)新认定或新入驻的节能环保工程领域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新认定或新入驻的节能环境工程领域设计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新认定或新入驻的节能环保领域运营甲、乙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同一单位获多项资质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扶持一项,资质升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七)对节能环保企业业绩突出者,经区政府审核认定,每年奖励单个企业运营团队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可据此奖励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八)鼓励企业并购重组或引进节能环保关联企业。经区政府审核认定,企业围绕节能环保产业,开展产业链境内外并购重组或引进节能环保关联企业(企业须纳入大渡口区税收和统计范围),且节能环保产业土建和生产设备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企业可据此奖励对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人员。

(九)支持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点节能环保产品项目。经区政府审核认定,承担市级以上重点节能环保产品项目,且在大渡口区内实现规模生产的,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要求给予适当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十)购买技术成果在本区实现产业化和规模化的企业(关联企业除外),经区政府审核认定,单个节能环保技术交易合同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转让成果,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当年实际执行额的2‰奖励给区内实施企业,单个合同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节能环保企业联合国内外知名机构在大渡口举办大型专业展会、技术论坛、行业峰会和创新赛事等活动,经区政府审核认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布展费、场地费和专家费50%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户每年补贴次数不超过1次。

三、政策实施

(十二)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涉及执行的国家、重庆市和大渡口区其他政策同时扶持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扶持。单户企业每年获得各类区级扶持补助限额,原则上综合考虑企业吸纳就业、成长性、经济贡献、环境保护、科技含量等相关指标进行分配。

(十三)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企业10年内不得迁离大渡口区,具体条款在签订协议时另行约定。

(十四)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负责对节能环保企业(项目)进行本办法政策宣讲与牵头落实工作。

(十五)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申报程序。由企业或业主于次年一季度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上一年度扶持政策兑现申请,由区发展改革委上报区环保产业项目工作组对其进行审核认定,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安排资金兑现。

(十六)本办法所称新引进、新入驻企业,是指在本办法正式发文以后在大渡口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经营者。

(十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至2020年底。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