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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创新创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文备〔2016〕356号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渡口区创新创业扶持办法

(试行)的通知

大渡口府办发〔2015〕7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大渡口区创新创业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大渡口区创新创业扶持办法(试行)

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增强创新驱动力与产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众创空间政策

第一条 引导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众创空间。区政府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第二条 在移动互联网产业园投资建设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形式的众创空间,经审核,在3年内写字楼按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给予房租补贴。对新建的科技中介、公共技术服务、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可给予3年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办公场地租赁补贴。

第三条 鼓励众创空间提高发展质量。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已获奖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四条 加快众创空间内的项目培育。由众创空间引进、培育的项目,且在大渡口区新注册公司的,每注册1个公司给予众创空间5000元资助。众创空间内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100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用于企业自身发展的,可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众创空间创业辅导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区级人才、科技等部门定期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创业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总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众创空间组织的创新、创业、创意大赛等活动,按照其举办活动的年度实际直接支出的10%给予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在国内外知名创业大赛获奖的区内企业,可根据获奖金额给予1:1的配套创业资助。

第六条 建立创新券制度。采取购买服务、后补助、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企业使用创新券向众创空间、科技服务机构等平台为创新创业购买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金融、财务、法律、战略咨询、电子商务、数据分析等服务,根据其服务购买量,每个企业每年发放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

第七条 开设绿色通道。为众创空间或在众创空间内登记的各类企业,提供一站式审批服务以及各类便捷的社会中介服务,开设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实现一窗一次性受件、一窗发证,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之内。

第二章 科技服务政策

第八条 鼓励企业、研究机构组建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已获奖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九条 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对联合组建研究机构、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知识转移中心、企业科技特派团队工作站的,经审核,可给予10-50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服务机构及科技检测、工业(创意)设计等科技研发平台、科技服务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已获奖晋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开发新产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新产品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研究机构一线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参与科技创新。区级财政资助(奖励)的各类科技经费,企业、研究机构可将其30-50%用于奖励科技项目主要参与人员。

第三章 创业服务政策

第十三条 大力推动街道创业基地建设。区人力社保局对各街道创业基地内的企业,成功运营1年以上且每户直接带动2-5人就业的,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创业基地资助;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按照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创业基地资助。支持各街道办事处利用自有资金用于创业基地租金资助、入驻企业绩效奖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资助标准不超过15元/平方米,绩效奖补标准不超过区级众创空间政策。

第十四条 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内企业和个体商户,可以享受100-3870元/人的培训补贴、175-810元/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1000元/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2000元/户的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奖励以及就业补贴、稳岗补贴等扶持政策,并免费提供创业培训。

第十五条 落实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可分别提供不超过200万元、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扶持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六条 落实微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区内微型企业,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微型企业创业资助、半年以内不超过1200元/户/月的场地租金资助、不超过3万元的会展资助、不超过5万元的信用保险资助、不超过1万元的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专项运营资助,并据实按一定比例享受水电运营费用资助、生产经营设备购置资助、代理记账服务资助等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可享受营业税等税费扣减政策,对达到标准的微型企业免征企业增值税(营业税)。

第四章 人才服务政策

第十八条 支持各类人才来区创业。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携带专利、科技成果、人才团队,到大渡口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可给予50-100万元创业资助;教授、高级工程师、博士生、研究生、大学生等科研人才携带专利成果,到大渡口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相关规定可给予2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十九条 加强和改进人才服务。建立区领导联系优秀人才制度,区教委优先协调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区人力社保局每2年组织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进行一次健康疗养。同时,根据需要选派企业家、企业接班人、高级职业经理人参加专题培训。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优秀人才项目评选活动。根据工作业绩和贡献情况,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人才项目,并给予获选项目2万元的经费资助(优秀人才项目数量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助经费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探索政府采购创客公寓和人才公寓服务。按照300元/月/人标准给予获选优秀人才及专业技术人才租金补贴,补贴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金融服务政策

第二十二条 发挥财政资金在企业融资中的杠杆作用,担保公司为区内创新型企业提供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2.5%的,给予不高于1%的担保费差额补助。以助保贷、银政通模式为基础,创新贷款风险政府补偿机制。

第二十三条 发挥各类基金在创新创业中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在区成立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种子基金,区科技投资公司主导的各类基金优先扶持区内优质创新团队和企业。

第二十四条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企业改制上市后按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企业因股份制改造调整利润的,按调整后净利润增加额的2.5%给予资助。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过户交易的,按交易额每100万元资助3万元。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按企业当年净利润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1%给予资助。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寻求科技风险投融资。对企业以高新技术、专利等成功获得科技风险投融资机构融资,并在区内实现扩大企业规模或新建科技型企业的,可连续3年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特别重大的企业、项目或人才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众创空间政策、科技服务政策由区科委负责解释,创业就业服务政策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小微企业政策由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人才服务政策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金融服务政策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由上述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审批程序,严格资金管理,区内同类补贴、补助、资助、奖励等政策不得重复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凡区内现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