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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6〕20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

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区政府决定建立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库,是指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区监管办监督使用,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咨询、规划、评估、勘察、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等服务的单位组成的预选承包商库。

第三条资源库实行公开招标、行业组建、动态管理、管用分离、监督使用的制度。

第四条在资源库组建、使用、管理、监督中,区监管办负责综合指导、协调、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负责各行业资源库的组建、管理、考核;项目业主单位在资源库中选择使用,参与考核评价。

第五条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及服务必须在资源库中选择选择承包商,未经区政府审批同意,不得在资源库以外选择承包商。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

(二)咨询、规划、评估、勘察、设计、审查、监理等有偿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限额以下且在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之外的。

第六条社会投资项目需要选择中介机构且由行政机关付费的必须在资源库中进行选择。

第七条 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性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资源库组建

第八条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凡需中介服务机构及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环节,各行业主管部门都应按本办法组建资源库。其中,区发改委负责项目可研编制及评审、概算编制及评审资源库组建,区财政局负责预算评审咨询资源库组建,区城乡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类的勘察、设计、审查、监理资源库组建,区规划局负责规划编制资源库的组建,区交委负责公路工程设计、监理等资源库组建,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源库组建,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洪水淹没评估等资源库组建,区审计局负责决算审计资源库组建,区环保局负责环保技术咨询服务资源库组建,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地灾评估资源库组建,区气象局负责防雷检测资源库组建,区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审查资源库组建。

第九条入库承包商通过公开招标产生,具体产生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务需求及行业市场情况,拟定各类资源库的资质要求、招录数量、取费标准及管理规定,形成资源库入库单位招标方案,经区监管办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发布信息。经审批通过的招标方案,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其他社会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

(三)招标评标。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区监管办、区交易中心等单位参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四)评审公示。通过专家评审,确定拟入库单位的中标候选名单,并按规定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五)协议签订。公示结束后,行业主管部门与入选资源库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入库单位完成资质、人员及相关情况备案。

(六)确定入库。协议签订后,确定最终入选的承包商单位。

第十条 入库承包商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接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业务许可范围内订立服务合同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资源库管理部门做出的相关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合法执业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入库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

(五)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书面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相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资源库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在资源库中采取择优比选的方式确定施工及服务承包商。特殊情况或根据项目需要,有偿服务合同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规划、勘察、咨询、设计、监理等服务单位,单项合同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施工承包单位,可以在资源库中采取直接指定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资源库承包商的直接指定程序

项目业主单位研究决定后,填写统一制定的申请表,送行业主管部门核定,报区监管办备案。

第十四条资源库承包商的随机抽取程序

(一)项目业主单位研究决定后,填写统一制定的申请表,送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二)在区监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业主在该类资源库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选择承包商,抽取结果报区监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资源库承包商的择优比选程序

(一)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投资和业务特点制定比选方案,书面提交区监管办,区监管办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定备案比选方案。

(二)项目业主单位将核定的比选方案向符合条件的入库单位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资源库中有意愿的单位按时回应并提交资料。

(三)在区监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项目单位按比选文件要求在回应的入库单位中经比选确定承包商,比选结果报区监管办备案。

第十六条选用承包商结果一经产生,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拒绝使用按程序产生的资源库承包商,资源库承包商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承包商确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取费标准必须满足入库招标时确定的最低优惠额度。

第四章 资源库管理

第十八条 区监管办负责资源库管理的综合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资源库的日常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本管理办法,制定本行业各专业资源库管理制度及考评实施细则,对资源库承包商的业务及信用建设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入库单位发生以下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一)合并、分立、解散;

(二)法人代表及负责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化的;

(五)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六)影响生产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实行严格考核评价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充分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对入库承包商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评价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共同负责。年度考核评价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监管办负责,并结合日常考核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和良好的可直接进入下年度资源库,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可以参加下年度资源库竞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淘汰。

第二十一条 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制度。原则上所有资源库以两年为一个周期进行更新,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对资源库数量进行调整,调整补充仍然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入库单位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入库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外,立即清理出资源库并记入负面清单,5年内不得参与本区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应业务。

(一)施工承包商:

1.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入库的;

2.入库后,因自身原因不执行或拖延执行相应业务的;

3.未经报告擅自变更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的;

4.施工期间本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5.因自身原因连续停工十天或累计停工二十天和延迟工期超过合同总工期20%的;

6.施工组织不力、管理不善、进度缓慢或对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7.施工过程中,分项或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的,以及因质量原因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

8.故意拖欠民工工资和材料工程款的;

9.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

10.出售资质,允许挂靠的;

11.签订施工合同后,转包和非法分包的;

12.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其它承包商: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入库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3.出具的专业报告或审查结论存在重大遗漏、严重失实的;

4.取得政府投资项目相关服务业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单位的;

5.因设计原因,导致主体工程结构设计变更和关键部位设计变更的;

6.未能严格执行限额设计,导致概算超过立项估算,预算超过概算的;

7.不到现场查看,而直接出具专业报告的;

8.出售资质,允许挂靠的。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监管办要对资源库的组建、使用、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资源库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资源库的行业监督职责,对入库单位的违规问题及时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择承包商的,或在选择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区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涉嫌违法的,移送相关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源库组建、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区监察局依纪追究其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綦江府办发〔2014〕24号)、《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资源库管理办法》(綦江府办发〔2015〕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