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府办发〔2016〕38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綦江区互联网金融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重庆市綦江区互联网金融风险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区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规范我区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切实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按照“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坚持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坚持与现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结合,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对正在开展处置的机构,按照现有工作安排继续处置。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对象为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从事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多措并举求实效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通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及我市、区非法集资举报平台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并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并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信息互通。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在整治中,应对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强化组织和责任
(一)加强组织统筹。成立重庆市綦江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金融的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联系金融工作副主任和区金融办、人行巴南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办、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监分局、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信访办、区发改委、区城乡建委、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商务局、区经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法院、区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是全面统筹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协调、研究重大事项和处置措施;三是督促涉及街镇和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四是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验收。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金融办、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区金融办、人行巴南中心支行、巴南银监分局、区公安局、区网信办、区工商分局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工作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根据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具体开展本行政区域的专项整治工作;二是组织相关街镇和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工作部署,形成步调一致、时间统一的工作安排,开展摸底排查、甄别分类、清理整顿、风险处置等方面的工作;三是负责落实议事协调、信息报送、专家会商、督查督办、案件移交和举报奖励等工作;四是收集、汇总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编发工作信息、简报;五是注重协调沟通,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同时要落实源头维稳措施,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六是对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工作,及时上报我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二)坚持条块结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区工商分局及时提供相应机构在市场准入环节的有关信息。区经信委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公安局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区信访办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区财政局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经信委、区政府法制办、区法院、区检察院等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长效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或行业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政策解读,以案说法,教育警示,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对外宣传要审慎适度,主动适时、统一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统筹做好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五、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部署动员(2016年6月10日前)。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重庆市綦江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2016年6月10—30日)。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摸底排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积极与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沟通协调,互通汇总排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工作小组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证据可能灭失或事后难以提取的,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较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综合采取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从业机构数据进行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确认,实现“一户一档”。
(三)甄别分类(2016年7月1—2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摸底排查情况,会同相关单位,按照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因素,对各机构认真甄别,形成分类处置意见。
(四)清理整顿(2016年7月21日至11月2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公安部门要注意做好防逃、控赃、追赃和挽损工作,宣传部门要注意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工作,信访部门要注意做好维稳工作,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五)督查评估(2016年7月21日至11月20日)。领导小组组织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进行督查和评估,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严格问责机制,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胡川;联系电话:48600711;传真:48660205,内网邮箱:jrb@qj.cq。